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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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情:7月2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导致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规定四被告连带补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贴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230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合同:一、原

2、告邱雪美批准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4月日前补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批准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月8日前补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贴费、交通费等75元;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补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祈求。法院对上述合同进行审查,觉得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以确认。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波及旅客运送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对的解决本案,就要精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送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系的共同侵权人承当连带补偿责任、连带负责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

3、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祈求是何种之诉。本案是以旅客运送合同为基本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商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依国内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送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重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商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商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

4、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错导致的,承运人应当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送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送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背旅客运送合同商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基于直接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因素,也违背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她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当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背合同法

5、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背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祈求违法行为人承当违约责任,也可依其她法律的规定祈求违法行人承当侵权责任,受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本案中,由于被告简国兴避车不当,致乘客邱雪美受伤害,既构成违约,又违背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邱雪美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乘客邱雪美选择了侵权之诉。为此承当本领故重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庄文成及其雇员谢晋金也应参与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补偿乘客的损失。案情 2月,原

6、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商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3月日至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1月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因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规定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补偿损失,均遭被告回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73,50元。被告觉得,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补偿损失,属损害补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

7、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因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审判 法院审理觉得,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商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商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当损害补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当不能按照合同商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补偿责任。本案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调解合同

8、,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5,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补偿责任,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拟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错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根据侵权责任解决。出租人可选择其历来承租人主张损害补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派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当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成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

9、自己违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也许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根据本法规定其承当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其她法律规定其承当侵权责任。”当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均有也许承当补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

10、利的进行诉讼。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原告“有利的诉讼成果”,在本案中,原告事实上选择了有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分派规则进行诉讼,以期实既有助于自己的诉讼成果。 二、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补偿之诉,即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规定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当损害补

11、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管与否有过错,就应当承当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因此该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派:1、原告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承当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由于原告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被告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告违约的举证责任。2、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

12、之义务。因被告觉得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因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补偿之诉,即侵权责任,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她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补偿的民事责任一般合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合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原告选择侵权损害补偿起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原告应按照损害补偿责任的承当应同步具有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

13、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面,原告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告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另一方面,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被告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补偿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由于一般侵权补偿合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当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少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因素及责任认定,原

14、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因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告,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原告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因素的鉴定已丧失了也许性和客观性。原告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被告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承当,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应由被告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从本案来看,被告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因素的证据排除

15、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导致,而是因租赁物自身的状况或其她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因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她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因素,方能免责。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的诉因不同,必然导致纠纷归责原则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须合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派规则,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当事人的诉讼实体成果也也许完全不同。如果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损害补偿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原告就很难承当起证明被告对仓库的失火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那样原告的诉讼成果也许就不会是胜诉了。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

16、常驾驶时忽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因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她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祈求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祈求补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可以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不必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成果和产品质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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