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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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界定本文由xux_315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界定 谢海霞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09 级经济法研 摘 要:数字技术使得作品在因特网中迅速的传播,但同时也给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难题。本文通 过研究数字作品的产生以及在因特网中传播的过程,结合版权法中传统“复制”“创新”等 、 概念,从而界定因特网中数字作品版权的归属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也在版权法 中寻求因特网中数字作品版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网络数字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数字版

2、权侵权 数字技术是信息传播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就作品复制的精确,作品传输的 迅捷、廉价而言,数字技术给印刷技术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区别于纸界媒质中文 字、图像作为主要的载存格式,在数字技术中数字格式主要是由二进制数字组成 的编码格式。人类信息史上使用较早的数字化技术是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信 息储存,包括光盘、软盘和集成电路等等。但是近些年来数字技术与网络通讯技 术的完美结合, 才真正意义上讲数字技术的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 但是另一方面, 在著作权领域里, 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给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也带来 了巨大的影响。 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几乎都赋予作者以个人方式行使管理 其著作权,

3、即作品每次使用都要分别进行许可以确定每一次的价格和条件,可以 说个人管理是行使著作权的一种传统方式。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众多的权利人、 难以界定的权利范围, 这些都给因特网上的版权保护和管理均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和挑战。 网络数字版权侵权 网络数字版权侵权 数字 网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国内有相当多的网站正是依靠提供音频、视 频的非法下载链接来维持网站运营的。 在国外由于网上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也产生 了许多专门提供网络反盗版的公司,这些公司提供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可以防 止任何数字化文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但是目前国内而言,对于非数据 库的大部分网站而言,同时也限于计算机技术的薄弱,一般是

4、没有采取任何版权 保护措施的。另一方面,对于我们的法律体系来说,国际上 trips 协议中仅将软 件和数据库作为作品来保护;而国内对于数字版权的研究保护才刚刚开始:2009 年 6 月 29 日 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在北大挂牌成立。但是另一方面,国内网络 版权侵权案件成快速上升的态势,就广东省来说,广东省高院民三庭统计了广东 省近三年来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 发现网络著作权案件在全部著作权案件中比 重较高。2009 年,全省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 1031 件,占全省一审著作权案件的 41%。 以谷歌侵权事件为例。 谷歌的在线图书馆计划中收录在其数字图书馆中的大 量作品其实都是未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许

5、可的“侵权”作品。20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国马蒂尼埃出版集团、法国出版商工会(SNE)、法国作家协会(SGDL)起诉 Google 公司的电子图书馆侵犯版权一案有了结果。巴黎高等法院判决 Google 公 司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须向马蒂尼埃集团赔偿 30 万欧元,并立即停止对原告 的出版物的复制工作。在中国,中国作协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扛起了替中国作 家维权的大旗,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中国作家维权。但是至今为止,随着谷歌退出 中国事件的发生,这场版权纠纷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是该事件却将中国网络 版权保护问题推到了国内版权界、权利人和广大网民的面前。 在传统版权法中,复制权作为其基础

6、和核心,这一点即便在因特网时代也是 如此,其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并无关系,但是却增加了版权人对复制行为的控 制难度。究竟因特网中作品传播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或者并 非复制行为却实实在在侵害版权人利益时该怎样规制。 这些是版权领域数字化信 息技术在网络时代给我们带来的首要问题。 现实中,有关因特网中作品的传播有,从网下到网上的上传,与之相对的是 从网上到网下的下载,此外还有网络中网站之间的转载问题。有关因特网的版权 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网下的版权作品在因特网上是否享有版权、因特网上 的新的创作能否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及版权法保护之外运用技术措施保护版 权作品的问题。 已有作品

7、的数字化 将网下的作品上传到因特网上, 目前来看正是它们构成因特网上的版权作品 大部分。以文字作品为例,将网下版权作品通过因特网向公众传播一般经历以下 过程处理:1、将文字作品数字化处理。2、使数字化作品与因特网连接。3、作品 由个人计算机转载于因特网上,他人通过因特网对该作品使用(如浏览或下载 等)。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区别可能只在于上传的平台载体不同,个人大多是 BBS 等,而企业多为数据库。 将作品数字化即将非数字代码方式的作品做数字格式的处理, 如将纸界载体 上传统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等构成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以数字代 码方式将这些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

8、通过计算机 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或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 传送,并可在需要时将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形、图像和 声音等原来信息形式。 那么数字化作品是指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 品。数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影视 作品等传统版权作品数字化后的表达形式, 还包括从其创作之始就具有数字化表 达形式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数 据库、多媒体、计算机程序及其他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的一系列新型数字作品。 那么在版权法中作品的数字化过程的性质该怎样界定?之前学者们对于该 问题是有争议的

9、,但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于 2000 年 3 月 21 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制 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已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 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还有我国 2001 年 10 月修改后的版权法中对复制权的界定也足以包括了数字化处 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则明确规定,在电子媒体中以 “ 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众第 9 条意义下的复制伯尔 尼公约第九条(1)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享有授权以任何方 式和采取

10、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网络作品和网页 网络作品则是指在网络制品中, 符合版权法保护客体的标准并因此能够得到 版权法保护的那一部分制品。 我们能够在网络上看到的作品一部分是直接在网上 创作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是已有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的。但是正如在之前已 有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中研究过的,已有作品在因特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再现时,其 只能认定为已有作品的复制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 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在这里,我们强调了“独创性”的重要性,已有作品的数字化只能作为一种表现 形式而不具有独创性。对于一般的数字化作

11、品,当作品被固定在如硬盘或 U 盘等 介质上时,其版权就自动产生了。同样,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被创作出来时,其 版权就自动产生。 当前网络上传输的作品以文字、 音频、 视频为主, 或者综合其的多媒体作品, 也有计算机程序。文字和计算机程序本来就属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客体。 从本质上来说,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客体即信息本身。如传统印刷技术中的纸张 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作品的承载体,在因特网上网页是承担了这一任务的。网页 在视觉上呈现给我们的是由文字、图像、音频或视频等组合形成的信息集合。而 实际上其创作过程正是制作人员以二进制计算机语言进行创作的过程。 从这个角 度上说,其具有了版权法上对保护客体

12、所要求的“独创性” 。同时其亦具有“可 传播性” :网页被制作完成上传至因特网上以后,广大网民可以浏览。其“可复 制性” 体现在其可被再次下载至各种数字格式储存载体并被纸张打印或在其他计 算机上完整呈现。因此总的来说,其满足了认定为“作品”的要件,那么笔者就 认为其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多规定的“作品” 。 研究网页版权问题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因特网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相对较为 复杂:一方面是因为版权保护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版权保护 的客体最容易在因特网上复制和流通。 但是如果想要更好地保护作为网络作品载 体的网页,我们应该从技术上提供给版权保护的手段。在国内对于各数据库信息 库而言,

13、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比较到位了,但是对于一般网页,采取保护措施的 网站运营者还比较少。 而能够在技术上控制的也仅仅是比如无法使用电脑键盘上 的快捷键来复制粘贴网页上的文字等来制止一些可能的盗版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数字版权 我国著作权第十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再起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与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内容基本相同。 作品通过因特网向公众传播的过程实际上有三个步骤,即:1、将非数字格 式的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转换成数字化作品;或在计算机上直接以数字格 式创作多媒体制品、 数据

14、库、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传统形式的文学作品、 美术作品、 动画作品等;2、完成已数字化处理的作品与因特网的连接;3、因特网用户通过 因特网对这些数字化作品进行使用,如“浏览”“下载”等。在这三个步骤中, 、 第一和第三步中都不可避免地出现对版权作品的复制。 版权法中己有的复制权可 以调整这两步中的行为,但在第二步中却并未产生任何复制,而这一步却在版权 作品在信息网络的传播中起着关键的瓶颈作用。 那么设立了一个向信息网络传播 权,将其核心定位于让版权人有权利控制非法复制行为的发生,版权人的控制权 不仅仅包括了上述第一、第三步中的复制行为,还涵盖了第二步中虽不涉及复制 行为但却对将版权作品通过因特网

15、向公众传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的连接处 理,即,是否将版权作品连接到因特网上,这算是版权法应对网络途径信息传播 的一个方法。 因此从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立的意义上讲, 狭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指版权作 品通过信息网络(如因特网网)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此,有学者认为,因特网上 版权作品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a)对版权作品的直接或间接复制权,包括暂 时复制及永久复制; (b)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c)发行权; (d) 版权保护技术措施;(e)版权管理信息。1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有:1、 上传:指已有作品被数字化后上传至因特网上的过程;2、网络上对版权作品的 复制,包括对网络上创作作品的储存、浏览、下载等;3、网页间转载;4、网络 上版权作品的署名和修改。 这些我们均可以认定为这是在数字信息时代对版权人 权利的扩大。 参考文献 1程艳.版权扩张及版权正当性的反思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10(02) 2成军.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D.湖南大学,2002 年 3李强.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0(03) 1 David Bainbrid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urth edition. Pearson Education(1999) .P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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