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03任务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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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01)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同年9月1日,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找

2、了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1999年5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8 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2001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 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3、。199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

4、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 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 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 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 3OOO 元钱。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王 2001 年 12 月 3 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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