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计划财务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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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处岗位职责1、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1、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加强内部控制, 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保证国家财产安全。3、进行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制定财经管理目 标,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4、按照要求组织起草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5 、定期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向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学校财经工作 的研究决策,完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6、深入基层

2、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级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7、协调处内外工作关系,调动各科室和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8、主持财务处日常工作,对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和聘任。9、代表学校财务部门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财务人员的变动进行审 查。10、认真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2、大学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1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财务处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和领导财务处日常管理工作;2. 根据学校

3、党政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向校务会及学 校财经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综合预算草案,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审核年度决算报 告;3. 向学校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4. 对学校流动资产进行宏观控制,协调和调度资金的使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 事业正常进行;5.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出校内的财务管理办法。 检查、分析、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6. 组织全校财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培训工作;7.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实施会计监 督,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8. 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财务处工

4、作职责,主持拟定财务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计 划执行情况;9. 组织学习中省关于厉行节约的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10.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协调改善财务工作外部环境;11. 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3、大学计划统计财务处岗位职责 计划统计财务处是在董事会和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 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负责做好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对预算执 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合理安排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负责学院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及时、准

5、确地提供合法、完整的会 计信息。按时出具、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四、负责学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做好收费项目的立项、公示;收费票据、收据的购 买、保管、使用及核销等工作。积极组织收入,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及核算工作。五、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办理银行存款收付、结算和现金出纳业务。 办理工资、津贴、课酬等各项人员经费的发放工作。六、负责学院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七、负责各种会计档案归集管理。八、负责学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会计事务、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九、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物价等部门检查工作。十、

6、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篇二: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 校师生对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全校师生相 关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本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规范财务运行体制,统一财务政策,加 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 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 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 建立校长领导下的多层次经济责任制

7、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运 行体制; 有利于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需 要; 将学校的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科研科技开发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按预 算管理规定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办学 效益和质量,改善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保证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 值;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二章 财务管

8、理体制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校 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 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系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计 划)范围内,按学校布置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第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9、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 要程度,分别由校基金委员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第七条 除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校工会、校产业和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等经学校计 划财务处批准设立银行帐号外,校属其它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账号。未设立 银行帐号且有经济活动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可按规定设立财务岗位,岗位财务人员负责有关 费用、收支的领报;未设财务岗位和财务机构的校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处理 分户设账与核算。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校内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扩展其服务功能,学校所属的各校办企 业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在校内财务结算中心开户。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工

10、作,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财务责任人,如出现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第九条 学校计财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 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或变相设立同级财务机构,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教 育事业费、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等财务管理工作。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总公司或有关 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以下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其财会工作 在业务上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以下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 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

11、处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对计财处和所在部门双向负责,会 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会计人员在行政上归所在单位领导。第十条 学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财务机构或财务岗位,须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 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的基本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各项财务管 理制度,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2、根据上级财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并组织实施。3、按有关要求汇审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按规定编报学校月

12、、季报表和年度决算,为各 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财会信息。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组织学校资产投资评估, 配合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处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5、组织筹措学校各项资金,制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各项措施,加强资金的平衡调度。6、负责学校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各专项经费、学校事业基金 (包括按学校有关收益分配办法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部门专用基金、开发费等)、其它专用 基金的管理与核算;负责各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赞助、捐赠款项以及有关收入的管理与核 算。7 、负责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的制订与实施工作,以及学

13、校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8、统一归口管理学校的各种结算票据和票证。9、对学校所属的各级财务部门和各类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10、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收费管理工作。11、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和管理质量。12、按规定建立财会档案并妥善保管。13、办理学校的其它会计事项。第十二条 按照会计法,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会计 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计财处长(含副职)由学校报请部财务司同意后任免。其它会计 人员的管理按长安大学财务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

14、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模和各项财务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 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四章 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计划是学校将各项教育资金、基建资金、校办企业上交利润、事业收 入、经营收入等一切收支按年度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 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 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

15、校产处填报的“校办企业上交利润计划表”等编制综合财务计划。 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部。上述各项报表应由各职能部门于每年的12 月底前交计划财务处。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对上级拨款及下属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 并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适当的预备经费。预备费的使用在一定限额内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决定,数额较大的报主管 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综合财务计划在编制分项财务计划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汇总后编 制,报校长审定,经党委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16、。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综合财务计划,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各 用款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指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并按时编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 金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即是学校财政预算,其调整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非经规定程序不 得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 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第十九条 在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分析,随时发现执行中的问 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二十条 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 上的综合反映。年度决算的各类报表要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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