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规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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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点: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及粉末产品的贮存和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2.术语和定义 2.1 可燃粉尘: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荆(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2.3 惰化: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2.4 抑爆: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2.5 阻爆(隔爆):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

2、消波的器具,将爆炸阻断在一定范围内的控爆技术。 2.6 泄爆:有粉尘和主要是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2.7 二次爆炸: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3.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3.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 - 2006的相关规定。见表1。表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

3、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10.010.012.014.013.025.0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

4、2.010.010.012.014.013.06.07.09.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7.08.010.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9.010.012.0高层厂房13.013.013.015.017.013.013.015.017.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25.012.015.020.012.015.020.025.010,5015.020.025.015.020.025.030.05020.025.030.020.025.030.035.0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

5、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

6、距不应小于4.0m; 3.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3.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3.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3.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3.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3.4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3.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3.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3.6.1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2006中(3.7)厂房

7、的安全疏散的相关规定: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

8、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7.3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表2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025.0乙一、二级75.050.030.0丙一、二级三 级80.060.060.040.040.030.0丁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60.050.0不限50.050.045.0戊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100.060.0不限75.075.060.03.7.4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

9、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宽度指标0.60.81.0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3.7.7 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 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6.2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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