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43875687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26.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众国诉微软公司.docx(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众国诉微软公司内容提要:在美国司法部决定起诉微软之后,人们关心的大都是微软的命运,或至多是微软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但人们很少注意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给判决在上诉时带来很大的麻烦。托马斯。杰克逊是一位很有个性的法官。但可能是因为求名心切,他在审理过程中秘密接受了大量媒体采访,表达了他个人对微软案件的看法。在这些采访被刊登后,虽然杰克逊法官成了新闻人物,但他的判决却受到了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责难。杰克逊法官的行为可能在我们看来是无关紧要的-至少没有证据表明他接受了贿赂或和当事人有任何“人情”关系,但它们受到了美国司法

2、界非常认真的对待,因为它们直接影响了个案的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和对法官个人的公正?如何处理法官、媒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法官不宜成为“包公”式的新闻人物?对于这些问题,上诉法院的以下判决为我们提供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全体意见:联邦地区法院发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1和第2节,并命令不同的救济方式;微软公司上诉这一判决。对微软的诉讼起因于合众国和个别州所提出的申诉。地区法院决定,微软在英特尔兼容的PC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了垄断,因而侵犯了第2节;试图在英特网浏览器市场上取得垄断,同样违反了第2节;及非法捆绑被声称是两种分开的产品-视窗和英特网探险器,因而违反了第1节。地区法院然后发现,

3、用以证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和第2节的同样事实,也同样证明被告违反了类似的反垄断州法条款。为了给被告对谢尔曼法案的违反提供救济,地区法院发布了“最后判决”,要求微软提议财产分割计划,把公司分为操作系统业务和应用软件业务。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还包含了对微软行为的几项临时限制。微软的上诉同时挑战法律结论及其所产生的救济判决。该上诉具有3个主要方面。第一,微软挑战地区法院关于所有3项反垄断指控及其所基于的程序和事实基础的结论。第二,微软辩称救济判决必须被撤消,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为公司对有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听证,也因为判决的实体规定也具备缺陷。最后,微软宣称初审法官还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接触,并在案件

4、仍在审理过程中对其是非曲直做了不适当的公开评论,因而违反了道德准则。微软辩称这些违反破坏了地区法官的公正外表,因而必然要求取消他的资格,并撤消其“事实认定”、“法律结论”和“最后判决”。在仔细考虑了大量上诉记录-包括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初审时提交的证词和证据、当事人的辩护书以及在本庭的当面辩论,我们发现某些但不是全部的微软对侵权判决的挑战有理。因此,我们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为了在操作系统市场维持垄断而使用反竞争手段,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判决;我们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因非法试图垄断英特网浏览器市场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决定;且我们将地区法院对微软因非法捆绑浏览器

5、和其视窗系统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的认定发回重审。我们的判决也扩展到地区法院对原告基于州法的指控之判决。我们还发现微软对“最后判决”-包含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的挑战有理。支持这项结论有几点理由。第一,地区法院的最后判决基于几点不能通过上诉审查的侵权判决;因此,目前制订的救济判决不能成立。另外,即使我们维持地区法院对侵权的整个判决,我们也将撤消救济判决并发回重审,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举行证据听证以解决具体针对救济的事实争议。最后,我们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因为初审法官和媒介成员举行过秘密会晤,并在法庭外公开对微软官员发表了许多具有攻击性的评论,因而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接触,从而导致了偏袒的表现。尽管

6、我们未发现实际偏袒的证据,我们判决初审法官严重玷污了在地区法院的程序,并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产生质疑。因此,我们被迫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将案件的救济判决发回重新考虑,并要求案件的重审被分配给不同的初审法官。我们相信,这种处理方式对纠正所指出的不适当是合适的。省略其余实体部分第六部分:司法不端行为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第3A条标准要求联邦法官“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避免公开评论其是非曲直”。第2条标准要求法官在庭内庭外“所有活动中都避免不适当及不适当的外表”。第3A条标准禁止法官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举行或考虑单方交流。司法规则第455节要求法官在其“公正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自动回避。所有的证

7、据表明,地区法官因和记者谈论案件而违反了每一项以上道德法则。违反的性质是故意、反复、恶劣与明目张胆的。唯一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它所导致的结果。微软敦促我们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全部撤消判决、抛弃事实认定,并发回一个不同的地区法官进行新的初审。在另一个极端,原告请求我们不做任何处理。我们不同意任何一种立场。一、地区法官和媒介的交流就在地区法官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最后判决之后,有关会见他的报导开始在媒体出现。某些会见在最后判决之后进行。引伦敦的财务时报、华尔街报、华盛顿邮报地区法官还对范围更大的听众发表他对案件的观点,在学院和反垄断会议上发言。从所发表的报导来看,法官显然还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有

8、时在此很久之前-就有选择地对某些记者进行秘密会谈。就我们所知,最早的会谈发生在1999年9月,在当事人结束陈述证据后不久但在法院发表其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引纽约时报和纽约时报记者及奥莱塔的会见在1999年后期和2000年前半年继续发生,在此期间法官发表了他的“事实认定”、“法律结论”和“最后判决”。法官“封存”了这些会谈,即他坚持会谈的事实和内容在他发表“最后判决”之前保密。在描述这些被认为是地区法官的言辞之前,我们需要对记录的状况说几句话。我们所有的只是发表的描述和记者说法官说过的话。这些描述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它们可能是道听途说。当支持材料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时,我们当然对批准取消联邦法官资

9、格的请求有所顾虑。取消资格从来不被轻易对待。在被错误使用的时候,取消资格的动议是恐吓对手并延误进程的程序武器。如果仅被谣言、猜测或影射所支持,它还是败坏联邦法官名誉的手段。但本案的情形最为不同寻常。通过封存会谈,地区法官保证其行为的全部程度在本案上诉之前得不到披露。在为判决辩护时,原告对被认为是他的媒介谈话并没有争议;他们并没有要求证据听证;且他们也未辩称微软应在上诉提出这些问题之前在地区法院提出动议。在当面辩论阶段,原告几乎承认了法官因公开讨论案件而违反了道德约束。我们必须还考虑,联邦有关取消资格的条款反映了联邦维持联邦司法机构的实际与表面公正的强烈政策。司法不端行为可能会触及这项政策,不论

10、它通过何种途径被公开披露。另外,在我们对当事人所提论点的分析中,特定谈话的详情并不如它们的累积效应重要。因为这些原因,我们决定审查微软对取消资格的请求,而不论记录的状况如何。同样的理由还允许我们偏离通常的做法,即拒绝处理在上诉时首次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假设媒介描述的正确性,而不把案件送回对这一问题进行证据听证。至于会谈的细节是否受到准确描述,我们并不作出判断。公布的描述表明地区法官讨论了和案件有关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他对技术整合辩护论点的厌恶,而这是诉讼的一个中心问题。在1999年9月-在他“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法律结论”6个月之前,在其“最后判决”之前一直保密的评论中,法官告诉纽约时报记者

11、他质疑微软把网络浏览器整合到视窗系统的做法。法官对案件中心的整合评论道:“对我来说,微软捆绑英特网浏览器的动机显然不是为了消费者便利。那些证明这么做是为了消费者的证据是不可信的而证明其别有用心的证据是如此令人信服。”关于会谈的报导包括地区法官对微软行为的描述,尤其强调公司在他看来的搪塞、傲慢和顽固行为.在和记者的某些秘密会见中,法官表达他对庭证的当时印象。他还提供了许多事后对可信度的衡量。他告诉记者,盖茨的“庭证内在地不具备可信性”,而“如果你不能相信这个家伙,你又能相信谁呢?”对于公司的其他证人,法官据报道说过“有时我对微软的证人失去耐心,他们在发表演讲”,“他们告诉我的事情我一点也不能相信

12、。”在他下达分割判决当天的会谈中,他总结道:“一件事情撒谎,所有的事都在撒谎。”“我不认为这是绝对正确,但它让人怀疑。这是人的普遍经历。如果某人对你撒了一次谎,你还能相信多少其它的话是真的呢?”法官当着一个学院的听众说,“盖茨是一名机灵的工程师,但我不认为他对商业道德那么内行。”记者写道,法官说他看到的形象是“一个甜言蜜语的年轻人”,“他有非同寻常的能力,但需要一点纪律。我经常对我的同行说,假如盖茨结束哈佛的学习会对他更好。”地区法官把微软某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文件等同于毒品走私犯,后者“从不理解他们不应在电话里谈论某些事情”。他在谴责微软申辩无辜时再次用了毒品走私的类比,这次同臭名昭着的“牛顿街

13、团伙”联系在一起,后者曾在华盛顿特区的部分地区造成恐怖。地区法官还向记者秘密披露了他对微软反垄断侵权的救济的看法。对于微软是否在救济阶段具有任何程序权利的问题,法官在2000年5月对记者说,他“不知道有任何案例法要求他必须给予他们任何正当程序。案子到此为止,他们输了。”另一个记者报道法官反问,“当年日本人被允许对他们的投降提出条件了吗?”在他发布分割判决一个月之前,地区法官还告诉记者,“我假设司法部和各州是真正考虑公共利益的”,“我知道他们已经仔细研究了所有的可能选择。他们不是一群业余爱好者。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咨询了美国某些思想最优秀的人。”“我没有权力复制并重新建构他们的工作。我不可能有能

14、力比他们做得更好。”在2000年2月-在他把公司一分为二的最后判决4个月之前,地区法官据报道告诉纽约时报记者,他“对重组公司一点也不感到轻松”,因为他不肯定他是否“有能力这么做”。几个月之后,他转变了想法。他告诉同样的记者说,“既然微软看上去拒不让步,分割是不可避免了。”他叙述了“北卡罗兰纳驯骡”的故事来解释他的态度转变,并继续说,“我希望我已经引起了微软的注意。”二、对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违反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于1973年为合众国司法会议所采纳。作为维持联邦司法机构的实际与表面完整性的手段,它为联邦法官规定了道德规范。每一位联邦法官都收到一份准则、对准则的评论、司法会议委员会对行为准则的建议

15、以及委员会的未发表的非正式意见之摘要。有关材料被周期性地更新。法官如对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准则有疑问,可书面请求行为规则委员会提供一个书面、秘密的意见。委员会一般会很快答复。法官还可以向委员会的巡回区代表征询非正式建议。尽管准则的某些标准在适用时经常产生问题,其它标准是直截了当且易于理解的。第3A条标准适用于任何法院-州或联邦,初审或上诉-正在审理的案件。正如“即将审理”一词表明,有关限制甚至开始于案件进入到法院系统之前,只要有理由相信可能会提起案件。诉讼仍然是“正在审理”,直到上诉过程结束。在地区法官和记者的每一次会面期间,微软案都属于“正在审理”之中;案件现在仍属于“正在审理”;即使在我们的决定发布以后,它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属于正在审理。每次当他和记者谈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他都违反了基于第3A条标准的道德义务。尽管记者和他私下会面,他的评论是公开的。法院并未开庭,且他对案件的讨论发生时并没有当事人在场。他对公众-而不是帮助他处理案件的法庭人员-提供他的观点。且这些人并不是普通的公众。由于他和记者谈话,法官知道他的评论最终会获得广泛的传播。清楚的是,地区法官并不限于讨论纯粹的程序事务;基于3项狭隘规定的例外标准之一,程序事务是可以允许公开评论的议题。他披露了他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案件的核心。他对于证人可信度、法律理论有效性、被告的过错以及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