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水电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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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县水电行业协会章程(2023年7月1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盘县水电行业协会。英译名为Panxian City Hydro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为PHTA。第二条 盘县水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盘县境内水电公司、水电行业管理人员以及与水电有关的生产公司、设计和检测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队组织,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发展盘县农村水电事业的重要力量。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

2、全县农村水电行业各单位和广大水电工作者,坚持科技进步,提倡协作、服务、创新、奉献精神,协调农村水电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水电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奉献。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盘县水利局,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盘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盘县红果五十米大街煤炭工业公司六楼,邮编:55300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涉及:(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政策研究和征询,督促贯彻有关行业规程,努力推动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二) 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

3、,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和水电行业的合法权益;(三) 积极开展公司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科技和经营考察活动;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努力开拓渠道与省内外相关公司进行交流与合作;(四) 制订并监督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规范内部约束机制,协调与其他行业部门的关系,维护公正;(五) 指导和配合公司搞好安全生产,消除一切也许出现的事故隐患,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六)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活动,组织技术服务和征询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七) 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在盘县

4、境内的水电公司及相关经济实体或水电行业人员,凡认可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会:(一) 水电公司或相关经济实体;(二) 水电公司或相关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三) 为水电公司发展,提高水电公司安全、经济运作作出显著成绩者;(四) 热心科技进步,重视人才培养,有相称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者;(五) 热心支持水电事业和本会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由单位或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本会组织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重大事项有表决权;(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 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获取有关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资料,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四) 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准确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公益活动,为有关刊物撰写文稿,参与政策、技术、管理和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无端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又不能说明

6、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

7、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平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审议解决各项议案;(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

8、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组织完毕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政治素质好;(二) 在我市农村水电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

9、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与理事会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10、贯彻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献。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平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解决其他平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二) 本省企事业单位、团队及个人赞助或捐赠;(三) 政府部门资助、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

11、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1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协议,参照事业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拟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解决第四十条 本会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7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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