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华胜张丽英三国法7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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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承诺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张丽英教授一、承诺的条件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在多数情况下,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时会明确地通知要约人其接受该要约。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能通过行为来表示同意。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贸易关系。发展到买方发出定单后,卖方不再回电确认,而是直接发货。这种发货的行为也构成承诺 在一德国案例中

2、(Bundesgerichtshof,Hamm,19U 97/91,(1992), CLOUT Case 227http:/www.un.or.at/uncitral)。在特定的情况下,缄默和不行为和其他的因素合在一起,也可能构成承诺,如当事人事先专门做了这方面的约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德国案例德国买方要约买一种特殊的熏肉,而意大利卖方承诺的是另一种熏肉,买方没有拒绝这种改变,在接受了四批此种熏肉后,买方拒绝进一步供货,并否认该合同。法院判决,有效的合同已成立。作出承诺的有效期间有多种表示方法,如“请在3月底之前答复”,或 “请在10天内答复”。为避免歧义,公约第20条规定了计算时间的方法。如果是

3、用电报或信件发出的要约,接受期限以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果信上没有标明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的日期起算。采用信件方式时首先依信上写的日期而不按信封上表明的投递日期是因为西方人的习惯,西方人收到信件打开后往往随手将信封扔掉,仅保留信函本身。如果要约是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捷的方式(如传真或电子邮件)规定承诺期间,则以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此外,如果要约规定了一段接受的期间,在该时间内的假日应计算在该期间之内。但如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则可顺延到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二)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

4、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依该条规定: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出承诺的有效期间有多种表示方法作出承诺的有效期间有多种表示方法,如“请在3月底之前答复”,或 “请在10天内答复”。为避免歧义,公约第20条规定了计算时间的方法。如果是用电报或信件发出的要约,接受期限以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载明的发信

5、日期起算。如果信上没有标明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的日期起算。采用信件方式时首先依信上写的日期而不按信封上表明的投递日期是因为西方人的习惯,西方人收到信件打开后往往随手将信封扔掉,仅保留信函本身。如果要约是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捷的方式(如传真或电子邮件)规定承诺期间,则以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此外,如果要约规定了一段接受的期间,在该时间内的假日应计算在该期间之内。但如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则可顺延到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三)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第

6、19条规定了两种附条件的答复,即含有实质性更改的答复和不含有实质性更改的答复 Oberster Gerichtshof, 2Ob 68/97m(1997), CLOUT Case 188http:/www.un.or.at/uncitral.,并分两个层次进行了规定:1,反要约(counter-offer)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2,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modified acceptance),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此种反对,则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

7、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第(3)款对实质上的变更(materially changed)进行了规定,依该条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二、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的是投邮生效主义和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纳了到达生效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在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审理的一案中Societe Fauba v Societe Fuj

8、itsu 1996 UNLEX,(1992), CLOUT Case 158http:/www.un.or.at/uncitral,法院即判法国买方与德国卖方之间的合同于买方收到卖方关于接受买方订单的通知后成立。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要约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没送达要约人,在要约没有规定期间的情况下,则在合理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为无效。对于口头要约应当立即承诺,但情况表明有不同要求者除外。三、承诺的撤回关于承诺的撤回,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须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传递而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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