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43855693 上传时间:2024-01-3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负责全区城乡规划工作和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地址:新都区新都镇静安路咨询电话:02889396595投诉电话:02889396587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9条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6条 5、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4条 6、成都市新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三定”的通知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0401)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0620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1201)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31101) 5、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1116) 6、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施行时间:20010109)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4项)1、对城市建设工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许可依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2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

3、城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2、对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依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2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3、对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依

4、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2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4、对建筑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8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

5、有关竣工资料。”(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2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二)行政处罚(共2项)1、违反城市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的行为处罚种类: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赔偿。依据:(1)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4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改变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5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

7、用收据。(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6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7条“在城市规划区

8、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5)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8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

9、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

10、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的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有下

11、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1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违反测绘法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2、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1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13、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

14、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5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15、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7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