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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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如何写?下面就是WTT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公

2、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2_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2_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存续沿革:202_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_年12月1日出具【202_】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2_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300060.002202_40

3、.00合 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

4、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2_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

5、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

6、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2_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

7、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九、根据基金管理(北

8、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

9、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10、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1、,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签名)律师(签名)202_年*月*日延展阅读:私募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

12、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解读:此条是对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根本性要求,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指引对内容“明确性”的要求,避免法律意见模棱两可。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解读:律师应注意

13、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避免签署日期晚于规定日期;另外,要注意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私募登记材料不得修改,如果修改,需要律师另行出具补充意见书。律师在编制和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时应考虑需要出具补充意见书的情况,合理报价。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解读:此条仍是对法律意见书内容和结论明确性的要求。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

14、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解读:上述(一)、(二)点要求与一般尽职调查相同,律师应重点核实申

15、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解读: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此外,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法律意见书指引进一步明确申请机构兼营三类业务可能影响备案登记: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解读:此条为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难点。要点:A. 出资或持股占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比例5%以上的股东,应当符合证监会颁布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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