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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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法律知识第一章:法理学重点一: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 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 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重点二: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 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 作用。2. 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重点三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二、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三、法与道德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区别: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四、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 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五、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1. 意志属性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3、。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六、法与人权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 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1.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重点四: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4、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 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 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 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3. 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

5、国这 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 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4. 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 婚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 期的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 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

6、履行所 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二、法的特殊分类1. 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 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2. 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 的一种判例法。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 称普通法。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

7、没有先 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 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 通法并行的衡平法。重点五: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 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是 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重点六: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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