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借款合同3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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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借款合同有关借款合同汇编六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借款合同 篇1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人:保证人:身份证件号码:抵押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特殊提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仔细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说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说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同等、自愿的根底上,

2、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借贷条款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次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局部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假设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那么分段计收罚息。第三条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起先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

3、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肯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依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状况进行公告。第四条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支付本合同其次条所列用途之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运用。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

4、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 日。借款人自愿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甲方:_,身份证号码为_,现住_;乙方:_,身份证号码为_,现住_;法定代表人(单位):_甲方等人因购置房屋,资金缺乏,特向乙方恳求借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归还完毕。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假设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缺乏捌万元的,甲方需将 缺乏局部补齐还给乙方。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元整

5、担当连带归还责任。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_乙方:_年 月 日 年 月 日借款合同 篇2事判决书(2023)昆民四初字第112号_2023昆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一榕,男。托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托付代理人罗莉姝,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诞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8号附1号3栋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殊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居处: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第三人赵波,男,汉

6、族,1979年5月20日诞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黄草洲村。身份证号53252719790520227X。原告陈一榕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追加了赵波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托付代理人张传刚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托付代理人李忠文及第三人赵波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日新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新市场于2023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开办的日新市场用作经

7、营流淌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日新市场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另据查工商登记状况,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日新市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担当。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一、由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8.34万元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23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本息每日0.1%计算;二、由被告担当本案的案件受理

8、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万元。被告辩论称:一、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担当虚假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借款人日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实力,该市场无公章,不具备缔约实力,该所谓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借款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第三人陈述称: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归还局部借款给原告。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三、假设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

9、款事实,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担当民事责任。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欲证明陈一榕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基于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证据材料二、?收条?,欲证明陈一榕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证据材料三、?市场根本状况表?,欲证明日新市场的根本状况;证据材料四、?公司登记根本状况?,欲证明被告作为日新市场主办单位的工商登记状况;证据材料五、?证明?,欲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变更; 证据材料六、?市场登记证?,欲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实体; 证据材料七、?律师收费发票

10、?,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三、四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之事实,只能证明日新市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具有经营资格。另日新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非赵波。对证据材料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六的质证看法与证据材料三、四的质证看法相同。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收费发票应有托付代理合同相配套,原告未提交托付代理合同,且原告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五不予

11、质证。对证据材料六、七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是虚假的。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被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第三人陈述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五、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托付合同与律师费用发票相配套,并认

12、为律师费用未发生。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认为,托付合同是律师费用产生的根底,但原告无需提交托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用已发生,而证据七?律师费用发票?是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开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说明是由原告就本案支付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且其计费标准并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效劳收费暂行标准?,故对被告所主见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为支持其辩论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证据材料二、?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从2023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由第三

13、人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担当。证据材料三、?协议书?;证据材料四、?付款协议书?;证据材料五、?移交事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第三人于2023年4月1日退出了日新市场的承包,并且第三人与被告就日新市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了移交。第三人没有将本案所谓的100万元债务移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相关事实。所谓的借款是第三人与原告虚构,恶意窜通损害被告利益。证据材料六、?公司登记根本状况表?,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日新市场的公章。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二、三、四、五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材

14、料六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认为不能证明日新市场无公章。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五欲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有日新市场的公章并交由自己运用,后归还被告。因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虽主见已归复原告局部借款,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于争议问题一原告与日新市场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被告认为借款的理由不符合生活阅历法那么,原告既未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也未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日新市场,并且在?借款协议?上记载的日新市场的负责人是赵平,但赵平既不是日新市场的负责人,也非日新市场的承包人,故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协议?中说明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因缺乏流淌资金,且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而向原告借款,这并非是不合生活阅历法那么,况且原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较高的借款利率来作为借款的对价;其次,?借款协议?以及?收条?系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干脆证据,而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仅是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并非必需供给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来证明原告与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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