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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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南京市民政局 制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二年九月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南京市民政局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供治丧主体或治丧主体的代理人与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交易风险。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但不可规避、减轻自身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

2、项为优先。五、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六、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治丧主体或治丧主体的代理人填写身份证号码,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别提示一、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诚信经营。二、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规范,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三、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丧属策划、办理丧事,但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化妆、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

3、用品,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四、 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化妆整容、告别、火化等涉及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由民政部门审批的殡仪馆提供,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提供服务的主体、收费标准、实际发生费用。五、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从事坑蒙拐骗、欺行霸市、捆绑收费、强制消费、隐性收费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六、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不得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内开展经营宣传或殡葬服务业务。七、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尊重逝者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综合考虑丧属情感需求和经济能力,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理服务建议。南京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4、典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殡葬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甲方: 【治丧主体】【代理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 联系电话: 住址:乙方(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 逝者信息逝者:性别 民族: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第三条 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可多选):1.灵堂布置服务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元)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元)名称规

5、格数量金额(元)遗像照片寸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2.骨灰盒销售名称型号材质颜色尺寸(cm*cm*cm)重量(千克)金额(元)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3.寿衣销售名称型号尺码材质颜色套装明细金额(元)大衣 罩衣、裤棉衣、裤 衬衣、裤寿鞋 寿帽 头脚枕 被褥 其他: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4.花圈(花篮)销售名称花材明细单价(元)数量(个)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5.殡仪馆服务代办追悼会场所:殡仪馆厅追悼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名称金额(元)名称金额(元)名称金额(元)火化费接运费冷藏费整容化妆费骨灰寄存费礼厅租用费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6.其他服务名称规格单价(元)数量合

6、计金额 元,(大写): 元第四条 服务总费用乙方及殡仪馆为甲方提供上述商品销售(服务)项目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殡仪馆服务项目费用 元(大写 元),代理服务费 元(大写 元)。第五条 支付期限1.如选择殡仪馆服务代办项目,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殡仪馆服务费用。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代理服务费用。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殡葬代理服务。2.甲方就其所付费用有权获取服务明细及正规发票,乙方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所提供的不合理服务。(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殡

7、葬改革相关政策。2.甲方应配合提供办理殡葬服务有关事项所需的证件和相关材料。3.在乙方提供代理服务过程中,对需要甲方亲自办理的手续,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4.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2.在服务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涉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等服务或商品的,乙方有权拒绝。(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民政部殡葬代理机构服务规范MZ/T 047-2013的服务标准为甲方提供上述已列举的服务。2.除非办理手续需要

8、并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影印、复制、扫描甲方提供的资料。3.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的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资料或利用甲方的资料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料损害甲方利益。本项内容具有独立性,不论本合同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项内容均有效。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死亡证明、领灰证和骨灰盒(含骨灰)等证件物品。5.乙方应当及时向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如实反馈甲方相关需求和意见,并积极协调满足甲方合理诉求。第八条 合同解除(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1.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2.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火化证、告别约定、取灰证明或骨灰盒(含骨灰),逾期超过日的;4.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在殡葬活动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损失。2.乙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4.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火化证、告别约定、取灰

10、证明或骨灰盒(含骨灰)交给甲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5.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的,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服务推迟办理、乙方未能及时履约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6.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甲方要求更改追悼会礼厅以及时间等服务项目、内容的,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8.如因乙方过错导致遗体接运、保存、告别、火化、骨灰交付、落葬等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对甲方造成精神损害,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主张权利。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全部费用,视为合同履行完毕。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业务经办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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