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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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转型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两类。纵向项目中,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国际合作计划和委托项目,各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学技术、社会科学计划和委托项目,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委托的决策咨询项目。

2、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未在科研处备案、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项目成果未署名重庆工商大学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予认定。第四条 在研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欲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项目研究内容、项目成果形式、项目研究期限、项目组成员等重要事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处或项目来源单位审批。第五条 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项目资助”字样。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1、作为主持人承担的项目因完成质量较差,被撤项

3、处理未满两年者;2、项目无故拖延6个月以上结题的,自实际结题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报同一来源项目。第七条 项目申报申请者按受理部门的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预审后,由科研管理人员统一报送科研处。若受理部门有限额要求的,择优推送。第八条 项目立项所有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在文件下达后按要求完善相关立项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 阶段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任务计划要求,按时提供项目研究的进展报告和阶段性成果。科研处以此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项目结题立项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期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课题组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以此作为项目

4、完成、经费结算报销的依据。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 学校对国家级科研项目和教育部科研项目予以经费配套资助,对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和重庆市教委科研项目予以奖励资助。1、项目经费配套资助: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项目,学校按下表所列比例和限额予以配套资助。序号项目级别配套比例(%)最高限额(万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1国家级项目100%5030202教育部项目60%1052备注所有指导性项目不予配套经费资助。2、项目立项、结项奖励资助: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和重庆市教委科研项目,由学校按下表所列标准,向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资助。序号项目

5、级别奖励标准(万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1省部级(不含教育部)项目210.52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项目0.53重庆市教委项目0.30.20.1备注1、指导性项目不予奖励资助。2、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仍按上述奖励资助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课题组自筹经费解决。3、学校与科研主管部门联合资助项目,仍按上述奖励标准执行,其要求的配套经费由课题组自筹解决。4、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重庆市科技攻关项目,视同参与省部级项目,学校不予奖励,对其到账经费减按1提取管理费。5、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项目中,凡未明确区分重大、重点、一般(其他)类

6、别的项目,视同为省部级重点项目。3、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提取总经费的8%作为科研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提取科研管理费。4、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1)学校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到账、分阶段拨付的管理方式,将经费管理与项目进度管理紧密结合。科研经费的分阶段拨付以经费本分期上账方式实施。(2)配套经费的50%作为研究经费,在项目立项后即拨付给课题组。(3)配套经费的20%作为项目进度控制经费,凡项目按时完成,即予全额拨付;项目未获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完成或无故拖延半年以上完成,不再拨付该部分经费。(4)配套经费的30%作为项目质量控制经费,项目鉴定等级为优

7、秀或良好的,即予全额拨付;鉴定等级为合格的,只拨付配套经费的10%;鉴定为不合格或需修改后重新鉴定的,不再拨付该部分经费。对于结题无等级区别的各类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全额拨付该部分经费;验收不合格或需重新组织验收的,不再拨付该部分经费。(5)进度控制经费和质量控制经费均作为项目后续研究经费。(6)因故被撤项的,以及无故拖延结题一年以上的,追回全部配套经费。5、科研项目奖励经费的管理(1)项目立项当年向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经费的50%,作为立项奖。(2)项目按期结题,并完善相关结题手续后,发放奖励经费的50%,作为结项奖。(3)因故被撤项的,取消结项奖,并追回立项奖;项目无故拖延结项的,取消结项奖。6、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追缴项目经费和奖励。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或党政部门委托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及其它内容的科学研究项目。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或部门单位获得的横向项目应纳入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6%作为科研管理费。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时,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供完整的结题材料和项目成果。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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