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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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独资企业的设立一、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交经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特征独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故该投资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业主有绝对控制与支配权企业全部资产归业主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财产所有权。 无独立法人资格,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财产,对外又承担无限责任,故不属于法人。业主承担无限责任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二、独

2、资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审批第二节 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一、独资企业的性质1、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2)法人说。 此学说认为应当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我国民

3、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 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

4、人团体属性。2、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需作为诉讼主体时,投资人(业主)应否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根据民诉法规定,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诉讼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属法定企业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则上当然可作为诉讼主体,问题是其能否单独作为诉讼主体。因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独立法人,且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涉诉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可参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情况处理:即在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或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应将业主与企业列为案件共同诉讼主体;反之,则只要将个人独资企业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能否增加共

5、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则不应再追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为了将来利于执行,可以增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弊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则应将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但若原告并未主张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则仅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当然,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二、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共同点:均为一个投资主体(国有

6、独资例外) 均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区别: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一人公司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公司即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公司独资企业无注册资本要求,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要求,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业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一人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第三节 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企业管理一、独资企业业主资格的限制1、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教材62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业主可自己管理,也可聘任他人管理受聘管理人员与业主关系签

7、订聘用或委托合同勤勉尽职,在授权范围内工作法律禁止的行为:教材63页业主对其有监督权经营效益归业主,造成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对受聘管理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是指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经营的行为。 一、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问题 司法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企业转让他人,并与受让人约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当发生纠纷时,原投资人是否仍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的规定,投资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若原告起诉系基于转让之前产生的债务,投

8、资人若想免除该无限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若原投资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一切债务均由受让人承担的约定,未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则对债权人无约束力。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若原告起诉系基于转让之后产生的债务,则此时投资人已变更,应由变更之后的实际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责任。此外,有一种情形例外,如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仍为原投资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原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原投资人承担责任后,可依与实际经营人之间的约定,向实际经营人追偿。二、原投资人的竞业禁止问题 竞业禁止,顾名思义乃从事竞争性行为之禁止,要求转让人在转让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转让的独资企业营业相同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受让人能够顺利展开营业,以实现营业转让的目的。由于我国当前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竞业禁止无明确规定,因此为了营业转让的根本目的以及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西方较为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对转让人做竞业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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