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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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八、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 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 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2013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 2 ; 2013年版的3. 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

2、013 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 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 c;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 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 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

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 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 6.9;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 6.12、2013 年版的 6.5;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 6.13;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 6.14;2013 年版的 6.11;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 6.15;2013 年版的 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

4、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的要求见6. 19;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 6.21、6.22和6.23; 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 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 的 6.3; 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 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 2013 年版的 6.8;修改了

5、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 7.2;2013年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 A.1 中 “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 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

6、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 荣、罗跃、包威、张宝文.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 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 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7、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 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查验 inspection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 动车.3.2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 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

8、员.4 查验员资格管理4.1 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4.2 查验员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各级查验员可 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a 初级查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 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查验;b 中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 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查验员的查验工作;c 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 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 查验员进行培训

9、.4.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 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 书.4.4 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4.5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 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员日常管理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

10、号码包 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 ;还应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 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 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 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

11、、带 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 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 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 置;h 对车长大于

12、等于 6m 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 9m 的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 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 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 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 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 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 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 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 用标志;j 对警车、消

13、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 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 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 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 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 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未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 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 设置乘客站立区

14、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 运输车是否大于 80km/h;n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 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 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 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 死制动装置;p 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

15、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 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 纸.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 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2.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 ;核对变更 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 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的规定查 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g、 h、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 ;核对变更后的机 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 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明;并按g、h、i、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 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5.2.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 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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