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43813852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全国服务咨询热线:400-6888-193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在实务中,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很普遍,而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税的问题上,尤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争议最大。笔者认为,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2、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无需像取得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那样办理免税备案。由于税法同时规定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因此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让增值的部分,同时,再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及歧义 涉及个人投资者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2个,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3、1997198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目前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认为个人取得的

4、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观点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二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理解有歧义。该观点把争议的焦点放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上,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并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即只要是这两类公司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在各类媒体的诸多解读中,常把不征税范围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 对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分析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不在于去纠结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有限

5、责任公司,而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溢价发行即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

6、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权发行股票,可见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明确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笔者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

7、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正确理解了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就能完整地解读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笔者认为,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上述情形不相符合的,如有限责任公司以吸收新股东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有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这个问题究竟如何处理,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明确。 风险提示 在

8、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正在股改的准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与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的股份制企业混淆。 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按照前文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