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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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摘要: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当代的实证主义法学或称之为法律实证主义,它拥有自己的法学传统,并有在此基础上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它拥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我们应对其给予批判和继承。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 纯粹法学 新分析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主义。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

2、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

3、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二、纯粹法学凯尔森作为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真正纯粹的法学理论。1.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凯尔森解释纯粹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它是一般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论。它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

4、而不是去解释特定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2.纯粹法学的规范论凯尔森强调指出,法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的范畴。自然科学关注实然的问题,规范科学关注的是应然的问题。法律的应当是实在的应当,它是由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而道德应当则是道德家向人们提出来的,不具有那样的客观性。三、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不同于旧分析法学的三个特征:第一,新分析法学放弃了旧分析法学试图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于注解法律观念

5、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与此相应的方法论上的排他性,承认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运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第二,运用了新实证主义哲学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第三,新分析法学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比旧分析法学更多更精致的研究。哈特的法哲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学方法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法的概念或法的规则模式、责任与惩罚理论。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义分析哲学。除了语义分析方法,哈特针对纯粹法学拒绝考虑包括社会事实在内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极端主张

6、,强调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向自然法学说靠拢。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类社会有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与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实相适应,人类社会必须有禁止使用暴力杀人或施加肉体伤害的规则,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协的规则,保护财产权利的规则等等,这些规则就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也是“和平和正义的法则。”在法学研究中,语义分析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特点:第一,语义分析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

7、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第二,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所以澄清这些概念的含义和用法,能够更好地解决争论。语义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第一,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只是一种纯形式、纯语言的分析技术,而实际上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将其置于思想和文化传统中,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准把握其含义。第二,语义分析一般说来只能发现问题,找出这些问题之所在,只能使问题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何况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因误解语言而产生。所以在肯定语义分析方

8、法的同时,也要注意语义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处。参考文献:左军.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观察,2007,(02).赵海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演进及对我国法学的启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02).左军.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观察,2007,(02):100-102.陈锐.论法律实证主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郭义贵,徐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邓春梅.论古典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J.求索,2007,(09):114-116.贺林波.解构与批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社会事实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0郭义贵,徐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01.11陈锐.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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