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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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2012级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学员姓名: 苏海英 学 号: 2012030095 专 业: 法律 导 师: 崔海燕 二一五年五月 28论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其防范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已为我们建立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互联网已深度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网络购物、网络炒股、网络银行、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诈骗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

2、的经济损失。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遭遇帐号或密码被盗、消费欺诈等网络安全问题以及各类信息泄露事件的曝光,严重影响到网民的网络安全感觉。对此,应大力宣扬网络安全,不断增强广大网民网络安全意识,并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维护网络安全的网民意识。还应不断创新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方法,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共同努力为我国网民营造出安全、稳定、可靠、有序的网络环境。网络诈骗犯罪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形式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有别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其隐蔽性强、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而我国对其的立法缺失及其配套设施

3、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难以操作,不利于网络诈骗的控制与预防。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归纳其方法和特点,找出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本文从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入手,结合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及执法现状,剖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了网络诈骗的类型、特点及原因,最后给出了网络诈骗的防范策略。并从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定出发,提出了我们必须明确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强化网络监管与监控,提高公众预防网

4、络诈骗的自我保护能力与水平,以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关键词:网络诈骗 网络监管 网络安全立法 防范对策内容提要I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1(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1(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21、犯罪主体32、犯罪主观方面33、犯罪客体44、犯罪客观方面4(三)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5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5(一)普通型网络诈骗网络虚假信息诈骗61、虚假中奖信息诈骗62、虚假购物信息诈骗7(二)技术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钓鱼手段诈骗81、伪造网站站点82、木马程序盗号83、电子邮件钓鱼9(三)特别型网络诈骗一网络非法传销诈骗9(四)其他形式10(一)构建网络道德体系111、建立网络道德规范112、强化网站

5、道德自律12(二)加强网络技术防控131、防火墙技术防范132、数字签名技术防范14(三)完善网络刑事立法151、国外有关计算机诈骗的法律规制162、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相关建议17(四)加强互联网国际合作181、加强国际合作预防网络诈骗犯罪之必要182、完善网络犯罪领域国际合作的相关建议20(五)强化个体防范意识211、提高个体识别能力212、遵守正确交易流程22四、结束语24致 谢25参考文献26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仅仅规定了诈骗罪的概念,并未专门规定网络诈骗罪或者计算机诈骗罪这种专门的罪名。而在日

6、本和德国等国家的刑法典中曾经对使用计算机进行诈骗的行为做过专门的界定,并将其作为刑法中一般诈骗罪的补充条款予以特别规定。如在日本刑法中规定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除前条规定外,向他人的处理事物用电子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制作出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虚假电磁记录以供他人处理事物用,因而获取财产性不法利益或使他人获取的,处十年以下惩役(第246条之2)。处罚其未遂(第25条)。”“并且在日本刑法中若要成立该种计算机诈骗犯罪,必须发生获得财产性不法利益的结果。在德国刑法典中对诈骗罪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德国刑法典第22章专门规定“诈骗

7、和背任”犯罪,其中关于诈骗罪除了有普通诈骗罪的罪名以外,还细分了计算机诈骗和补助金诈骗、投资诈骗等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德国刑法典第263条a规定的就是计算机诈骗:“行为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得违法的财产利益的意图,通过程序的不正确形式、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数据、通过无权地使用数据或者其他通过无权地作用于操作过程而影响数据处理过程的结果,从而损害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金钱刑。”柳静薇;论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国内曾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可以分为“纯粹的网络诈骗”和“不纯粹的网络诈骗”两种。所谓“纯粹的网络诈骗”是指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

8、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的行为。所谓“不纯粹的网络诈骗”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发布虚假信息,骗取特定或不特定的受害人的行为。该观点认为,“不纯粹的网络诈骗”仅仅是传统诈骗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网络并不是其实施诈骗唯一的手段。而“纯粹的网络诈骗”则只能通过互联网络才能进行。笔者认为,尽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产生的一种比较新颖的犯罪,但是从其本质特征来看,网络诈骗无非采取了与传统普通诈骗不同的“沟通”方式,它变传统普通诈骗犯罪从“人人”的诈骗对话方式为“人计算机(网络)人”的诈骗对话方式,网络只是成就网络诈骗犯罪的

9、重要工具和载体。因此无论是从其客观上的表现形式看还是从其实质上的内容看,网络诈骗犯罪都没有脱离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在现阶段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也应以我国现行刑法典为基础,一般的诈骗罪,目前国内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诈骗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传统普通诈骗犯罪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个载体进行的一种新型诈骗方式,计算机网络在整个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工具作用和媒介作用。(二

10、)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从宏观角度讲,侦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其具体任务包括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侦查有关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时还需要追缴赃款赃物。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任务是快速、准确地锁定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在此基础上缉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及时追缴赃款,使之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施晅;论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D;南昌大学;2012年.前文已经说明网络诈骗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诈骗罪范畴。因此,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必须围绕着刑法分则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收集能够证明满足其犯罪构成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只有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诈

11、骗罪的构成要件,才可以按诈骗罪进行审查起诉、接受法庭审判。只有这样,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才算完成了相应的侦查任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 2000 元至 4000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简而概之包括: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第三,犯罪客体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任务就是把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全部调查清楚,但

12、是类似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等犯罪主体方面的构成要素,通常侦查难度不大,本文不再单独讨论。 计算机网络属于 QQ 诈骗案件的犯罪工具,属于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形式多变、种类多样,是侦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作案手法、诈骗金额以及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也正是由于其犯罪工具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引起的。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查清犯罪客观方面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本文后续的重点论述部分。1、犯罪主体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的司法案例及有关部门的统计来看,网络诈骗罪的主体年龄普遍不大

13、,且青少年网络诈骗的现象正在迅速增加。单位也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一般来说,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低龄化。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年龄较轻,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同时,基本脱离家庭的教育和约束,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使用网络的条件便利,法律和道德意识的薄弱;(2)智能化。网络诈骗是一种高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计算机专业技能较强,有的能用计算机语言进行编码。因为许多基本的安全工具都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只有能正确地解释、编译和执行这些程序,才可能形成攻击能力;3)多元化。网络犯罪的高发群体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计算机操作员和学生四个群体。解瑞杰;论诈骗犯罪主观认定D;

14、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2、犯罪主观方面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据公私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也不能构成此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逐渐遍及金融、财务等各个领域。网络低廉的成本、超越时空限制的经营方式和巨大的利润,吸引了网络诈骗犯罪人的视线,金钱的驱动使他们的罪恶心理迅速外显,他们侵入网络正是为了贪财图利,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与金融、财务有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他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验金融诈骗、贪污、窃取和挪用公款,进行经济犯罪,有些还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或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通常也与获取经济利益有关。甚至有的是受人雇佣或利用,针对特定网站进行捣乱破坏。商业间谍,是以盗取重要商业机密,或攻击并毁损他人系统为职业的商业间谍型黑客,即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网上获取、透露、传递或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包括窃取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它还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即未经授权拷贝和使用计算机程序。被害人可能完全不知情,无法事后再更改设计,使得竞争对手或交易对象可以较被害人推出更完善的产品或计划,如此将增加数据的价值性,也可借此谋取不法财产利益。3、犯罪客体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首先,网络诈骗中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最直接的客体无疑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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