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复习重点提示法学和法理学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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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绪 论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问:什么是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问:法学的性质是什么?它具有何种职能?答: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问: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答: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问:马克思主义法学

2、与剥削阶级法学有何不同?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 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2、 阶级基础不同。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3、 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由于从根本上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所以都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的“客观主义”。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要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就必须如实地

3、认识事物,科学地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4、 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剥削阶级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其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再次,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是永恒的线性,认为有人类社会就有法,他们往往混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界限。问: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包括什么?答: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1、 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 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4、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 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 关于人权的理论;8、 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 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问:什么是法学体系?都包括哪些内容?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补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分别是:1、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5、。2、 法律史学,从历史的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3、 国内部门法学,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4、 外国法学,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5、 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6、 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即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问:如何理解法理学?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

6、特殊”的关系。问: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答: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 法的起源问:如何理解社会调整?答: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

7、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

8、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这种调整方式把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又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问: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答: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

9、)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问:原始习惯与法有何不同?答: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第三章 法的概念问:如何理解法?答:法的古文先是佱,后是灋。佱的意思是“模范”,也就是公正的常行规范。灋意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字“均布也”,有

10、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时广泛使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问: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答: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特点:(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

11、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问:法是什么?答:理解法的概念要注意几个基本方面(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分不开(3)法这种规范总是一定事实、一定社会关系的认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法的经

12、济基础。在归纳法的定义之前,一定要理解科学定义的局限性和必要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给法下一个比较全面、比较充分的定义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四章 法的作用、价值、利益问: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有何联系?答:首先明确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关系。法的作用侧重讲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职能侧重于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一般来讲,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用法是一致的。法的作用

13、和职能可以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又能分成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要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问: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答:法的价值是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还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法的价值又具有变异性和多维性。法的价值可以分

14、为三种,每一种里又有若干具体的价值。第五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问:什么是法制?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从内涵上看,法制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它是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问: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一致的。历史上曾出现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问:法系概

15、念和分类。答: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一般认为,法系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第二编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问: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问: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答: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问: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答: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我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阶级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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