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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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XX112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行

2、政部门备案;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盟、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盟、市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旗、县、区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二、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

3、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人员;(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能均衡的人员;(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人员;(五)实行轮班作业的人员;(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四、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采购人员、推销人员;(二)

4、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专车司机、装卸人员;(三)长驻外埠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人员、消防人员;(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企业必须保证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

5、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七、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九、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公示,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采用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方式,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十、企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保存备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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