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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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二六年十一月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确定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同意签署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就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1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1.1 采购人:指国家税务总局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2 协

2、议供货商:指由乙方授权为本项目提供中标货物及服务的各地供货商,也是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供货商。1.3 检验:指采购人收到合同货物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4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验表: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乙方或协议供货商签署的验收确认书。1.5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1.6 技术服务:指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包括:汽车使用的技术培训、汽车测试、保修、保修期外的维护、支持及其他。1.7 产品保修期:指自采购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汽车更换整车、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

3、式保证汽车正常使用的时期。本协议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乙方及协议供货商。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协议供货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时乙方应在本协议的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应履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别承担连带责任。2 采购货物及成交价格2.1 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价格为乙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价格,乙方、协议供货商不向采购人收取成交价格之

4、外的任何费用。2.2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货物成交价格均为最高限价,成交价格除货物价格外,还包含了中标货物交货前的运输、保险;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3乙方保证此次协议供货货物、选配件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以及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结算价、折扣价),如采购人反映成交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或货物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甲方可视较低价格为成交价格,并责成乙方按此较低价格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配置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暂停采购该货物。2.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协议供货商保证中标产品成交价格为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如中标货物的出厂价(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

5、提下,乙方对中标货物最终成交价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较出厂价的增长幅度必须小于等于该产品原增长幅度。2.5乙方承诺中标货物的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的)不低于成交价格,如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低于成交价格时,双方协商解决。2.6 甲方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按期公布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出厂价格)以及乙方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作为衡量价格变化的依据。2.7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货物的配置发生升级,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变更配置情况,并提供最新的配置证明。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并且保持价格不变,方可继续供货。2.8甲方保留根据采购数量再次与乙方进行价格谈判的权利。3 质量标准和要求

6、3.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货物及服务。3.2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货物原生产厂商制造的全新、合格货物。3.3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3.4如采购人使用乙方及协议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4 交 货4.1乙方保证可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络内任一协议供货商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成交价格交货并办理相关手续。4.2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自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的乙方运输可以达到的地点或合同约定地点。4.3运输费用及与此相

7、关的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 售后服务5.1 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为采购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但应当符合乙方及协议供货商对社会的汽车售后服务承诺还应当符合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5.2 产品保修期期限及内容(详见附件2)。产品保修期内货物质量索赔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索赔条例索赔。5.3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协议供货商优先为采购人免费提供备用车辆。5.4如因乙方、协议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乙方、协议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协议供货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

8、引起的费用由乙方、协议供货商承担。5.5乙方、协议供货商在产品保修期内安装更换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5.6 在合同货物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协议供货商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5.7 乙方、协议供货商可为采购人提供代办上牌服务。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6 协议供货期及供货方式6.1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签订本协议起12个月。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经双方协商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适当调整。6.2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并签署

9、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6.3供货合同一式三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各执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报送乙方一份,乙方每月将有关内容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7 货物验收7.1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均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验表。7.1.1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验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7.1.2协议供货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后,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并

10、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7.2如果验收时,发现货物配置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协议供货商应及时调整或更换,并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商议的时间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承担。同时,协议供货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7.3乙方、协议供货商应为采购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7.4在双方约定的产品保修期内,如果采购人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或者在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要求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承担。8 货款的支付8.1采购人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取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由双方签署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商品车交付检验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的合同款。8.2如协议供货商根据供货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采购人在书面通知协议供货商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9 补救措施和违约罚则9.1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协议供货商提出索赔。9.2产品保修期内,如果乙方、协

12、议供货商对缺陷货物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协议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9.2.1乙方、协议供货商同意调换新的类似货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协议供货商承担。9.2.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9.2.3乙方、协议供货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协议供货商应在约定的保修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9.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

13、乙方、协议供货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协议供货商接受。如果乙方、协议供货商未能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9.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协议供货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9.5协议供货期内若乙方、协议供货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将视情况取消乙方或协议供货商资格。9.6乙方自签订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起,按月向甲方书面通

14、报其中标车型的最新出厂价及市场平均价。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最新报价进行核实。9.7甲方将在本招标项目有效期内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乙方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其承诺、未及时调整供货价格、未及时上报价格调整表,将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9.8如发现乙方、协议供货商不能及时按成交价格交付中标货物、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存在违反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行为,采购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乙方或协议供货商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9.8.1 乙方、协议供货商在收到采购人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

15、能供货的。9.8.2 入围的某一规格型号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不能低于原型号配置且已经采购人确认)时,乙方、协议供货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9.8.3 乙方、协议供货商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9.8.4 乙方、协议供货商不遵守供货合同约定的。10 履约延误10.1在履行供货合同过程中,如果协议供货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协议供货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2如协议供货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追究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的违约责任。最高给予供货合同金额5的处罚。11 不可抗力11.1如果协议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供货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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