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始合伙创业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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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创业项目:1、该项目属于领域,主要功能是,满足 2、创业项目的基本理念是。二、创始合伙人团队需求,目标用户是 。姓名职位职责身份证号甲乙丙创始人、首席执行官三、设立公司计划1、基本事项(一)各方计划合资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经营场所在。(三)公司经营范围为(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四)公司经营期限为年。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 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五)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六)各方同意指定为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所有和公司设立相关的事项均需获 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实施。第 1 页 共 8 页2、出资事项姓名出资方

2、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资源出资额(单位: 元)出资比例股权比例等)甲乙丙3、上述出资人未能按约定如实、如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权安排1、股权成熟各方的股权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分 2 年成熟,每半年成熟 25%。若一方在股权成熟之前退出项目或离职,不能获得未成熟的股权部分。已成熟的股权,按退出时公司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创始人 。团队再根据实际情况将这部分股权重新合 理分配或按持股比例分配此股权。2、股权转让除内部股权调整、员工激励之外,各方不得向公司创始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特殊情况下,确有需要变现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创始股东表决通过。 3、股权调整各方同意在创业早

3、期预留 %的股权成立股权池,由创始人代持,方便以后的股权调整与员工激励。若项目运营后,合伙人所持股权与能力并不匹配,有损公司长期发展,各方还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内部转让等方式调整股权,必须争取让各方在心里对股权分配第 2 页 共 8 页感到合理和满意,确保团队团结和稳定。五、薪资报酬1、在获得投资前或项目盈利前,各方原则上持股免薪创业。若条件方便,也可 以相互协商给予补贴。2、公司成立前,由暂时负责财务管理分类记账,定期向团队汇报,并保存账目凭证。3、公司成立后,建立公司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管理相 关事务。六、表决机制各方应友好地协商处理项目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专业问题,

4、应首先听取专业负责人的意见,各方慎重考虑后,然后根据全体股东表决的态度,最终做出决定。创始人 ,对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拥有一票决定权,也对决策后 果承担责任。七、进入与退出机制1、新股东进入:(1)新股东必须认同公司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观;(2)发生股权比例调整,需要经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商议;(3)全体股东按原股权比例稀释或其它;2、创始合伙人退出:(1)某合伙人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该项目,必须经书面提交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已经成熟的股权,按退出时公司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创始 人 ,团队再根据实际情况将这部分股权重新合理分配;第 3 页 共 8 页(2)某合伙人因不能胜任岗位或时间精力不足,

5、严重阻碍项目发展,由股东会全体股东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解除合伙关系,将其除名。已经成熟的股权,按退出时公司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创始人 ,团队再根据实际情况将 这部分股权重新合理分配。八、知识产权保护1、各方在开发项目中获取的域名、商标、专利、软件代码、设计等知识产权, 所有权归公司所有。2、各方都必须对该项目商业模式、商业计划、设计、软件代码等具有保密义务。3、各方都不能参与本项目之外,与本项目类似业务的合伙或合作,除非取得其它合伙人的同意,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并自动退出项目,不再享有项目任何股权及 权益。九、合伙人其它承诺(资源,全职等)甲:我承诺乙:我承诺丙:我承诺十、该协议的效力1、通

6、知地址:各合伙人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各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他合伙人。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其他投资方无法送达或者变更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 利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2、公司设立以后,公司的各类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公司章程未规定第 4 页 共 8 页或规定不明确,则以本协议为准。十一、争议的解决协议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十二、其它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每

7、份均有同等法律效 力。2、本协议的签订地为。甲方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或邮箱:乙方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或邮箱:第 5 页 共 8 页合 同 的 订 立 方 式 具 体 包 括 了 书 面 形 式 、 口 头 形 式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等 等 , 但 不 管 是 以 哪 种 方 式 来 订 立 合 同 的 ,此 时 都 有 一 些 事 项 是 需 要 当 事 人 了 解 注 意 的 。第 一 、 注 意 用 词 严 谨例 如 合 同 中 常 见 的 约 定 :“合 同 在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但 是 一 方 只 签 字

8、没 有 盖 章 , 在 法 院 对 方 就 可 能 会 提 出 由 于 合 同 只 签 字 没 有 盖 章 , 因 此 合 同 还 未 生 效 的 主 张 。 因 此 此 处 应 当 约 定 :“ 合 同 在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单 位 盖 章 后 生 效 。”第 二 、 注 意 合 同 名 称 与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一 致有 些 公 司 使 用 合 同 统 一 文 本 ,这 本 是 好 事 ,但 由 于 对 合 同 性 质 了 解 不 细 ,会 出 现 张 冠 李 戴 的 事 情 。例 如 本 是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却 使 用 买 卖 合 同

9、 文 本 , 为 合 同 以 后 的 履 行 和 适 用 法 律 条 款 增 添 了 争 议 。第 三 、 注 意 列 明 每 项 商 品 的 单 价有 些 公 司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是 多 类 商 品 ,但 却 只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类 商 品 的 总 价 款 ,而 不 确 定 具 体 每 种 商 品 的 单 价 ,一 旦 合 同 部 分 履 行 后 发 生 争 议 , 就 难 以 确 定 尚 未 履 行 的 部 分 商 品 的 价 款 。第 四 、 合 同 条 款 必 须 对 等 性合 同 条 款 的 对 等 性 是 公 平 原 则 的 重 要 内 容 。 不 要

10、 签 义 务 多 、 责 任 重 、 权 利 少 这 类 一 边 倒 的 合 同 ,例 如 合 同 只 规 定 我 方 违 约 要 如 何 处 理 而 无 对 方 违 约 如 何 处 理 的 内 容 。同 样 ,也 不 要 签 订 权 利 多 、义 务 少 的 、责 任 轻 的 合 同 ,否 则 另 一 方 可 能 以 该 合 同 违 背 公 平 原 则 对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提 出 抗 辩 。第 五 、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计 算 方 法 合 同 法 虽 然 规 定 一 方 违 约 ,另 一 方 可 以 向 其 追 索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第

11、6 页 共 8 页但 如 果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法 院 就 会 视 为 双 方 当 时 放 弃 违 约 金 权 利 , 而 不 予 支 持 。 增 加 赔 偿 实 际 损 失 的 举 证 难 度 。第 六 、 签 约 对 象 的 主 体 资 格当 前 ,经 营 单 位 的 性 质 、种 类 、背 景 比 较 复 杂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不 到 位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在 此 情 况 下 ,为 防 范 欺 诈 行 为 ,减 少 交 易 风 险 ,非 常 有 必 要 考 虑 交 易 对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信

12、用 情 况 等 。主 体 资 格 方 面 应 当 查 看 一 下 对 方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企 业 参 加 年 检 的 证 明 资 料 。不 能 仅 凭 其 名 片 、介 绍 信 、工 作 证 、公 章 、授 权 书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证 件 。因 为 有 的 企 业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参 加 年 检 很 有 可 能 已 被 工 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七 、 确 定 管 辖 法 院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协 议 选 择 被 告 住 所 地 、合 同 履 行 地 、合 同 签 订 地 、原 告 住 所 地 、

13、标 的 物 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 ,但 不 得 违 反 对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 。 如 果 直 接 约 定 有 难 度 , 也 可 以 约 定 : “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均 可 向 各 自 经 营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八 、 注 意 项 目 分 包 合 同 的 特 殊 要 求公 司 承 揽 的 有 些 项 目 是 从 其 他 承 包 商 那 里 分 包 而 来 ,此 类 合 同 涉 及 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是 发 包 方 是 否 允 许 承 包 商 对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分

14、 包 要 经 过 发 包 方 的 同 意 ,否 则 分 包 行 为 无 效 。因 此 一 定 要 注 意 原 合 同 的 约 定 ,应 当 向 承 包 商 提 出 此 问 题 并 要 求 其 征 得 发 包 方 同 意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我 方 。第 九 、 注 意 定 金 与 “ 订 金 ” 的 区 别定 金 是 债 的 一 种 担 保 方 式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后 ,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收 回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债 务 的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实 践 中 如 把 定第 7 页 共 8 页金 写 成 订 金 , 因 订 金 在 法 律 上 被 认 定 为 预 付 款 , 不 具 有 担 保 功 能 。第 十 、 仲 cai 裁 机 构 名 称 要 写 具 体 、 明 确合 同 中 也 可 以 约 定 由 仲 裁 委 处 理 双 方 的 争 议 ,仲 cai 裁 的 优 点 是 速 度 快 、 效 率 较 高 , 费 用 也 比 法 院 为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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