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管理制度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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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锁管理制度11篇【第1篇】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管理,确保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做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生产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3.定义 3.1.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 3.2.本标准所称保护(联锁)是指继电保护、热控主要p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自启动仪表联锁系统清单;仪表联锁设定值一览表;修改后的仪表联锁系统的图纸、资料及有关规定。 【第

2、3篇】联锁系统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位仪、可燃气体感应、消防设备、控制室等设备,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构成的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 术语 3.1联锁:当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变量或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异常并接近危险值时,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按照预先设计好的逻辑关系启动备用设备或自动停车,以实现安全保护。 3.2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指由安全联锁开关、执行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及其中间继电器、线路和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

3、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等。 3.3联锁解除: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不影响与该开关有逻辑关系的其它开关动作的过程。 3.4联锁恢复:是联锁解除的可逆过程,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重新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对其逻辑关系起作用。 4 职责 4.1 施工方负责设备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方案的编制、现场维护保养、安装调试、联锁开关的切除/投用、设定值的修改工作。 4.2油库每日巡查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马上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5 联锁管理 5.1 二级联锁的增设、取消、设定值的变更,由生产部门职能人员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公司副经理批准后由油库主任实施。 5.

4、2 一级联锁的增设、取消、设定值的变更,由生产部门人员提出申请,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3 设备维护人员应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档案,联锁的设定值每个检修周期组织校核一次,并将其校核结果报主管生产领导,对于实际联锁值偏离设定值的要校回到设定值。 5.4 因工艺原因临时解除/恢复联锁开关,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油库主任审批后由联锁管理人员执行。对公司权批的或需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保护开关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5.5 因联锁设备原因临时解除/恢复联锁开关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由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油库主任审批后由联锁管理人员执行。 5.6 临时解除联锁时间最

5、长为8小时,超过8小时需办理续批手续。 5.7 对已解除联锁开关的恢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因生产部门解除的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因联锁设备原因解除的由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6 作业票据 【第4篇】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1.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两类。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其他为b类联锁。 2.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车间提出申请,由申请方办理审批单, b类联锁生产部审核,a类联锁厂领导审核。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

6、施。 3.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4.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 5.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6.新增联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7

7、.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在操作过程中应与相应车间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8.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9.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10.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11.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12.b类联锁的解除由车间技术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生产部部长签字同意,车间主任批准;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车间主任提出,生产部长同意,生产厂长批准。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

8、解除,生产技术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装备处审批。所有审批报生产技术部存档。 【第5篇】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山西兰花科创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第3条 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及独立的回路分为a、b两类 1、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1)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联锁回路; 2)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

9、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3)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2、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最终审批。 第5条 公司设备科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第6条 生产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

10、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7条 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电气、仪控车间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科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第8条 安全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第9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

11、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10条 电气、仪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按时对各岗位安全联锁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安全联锁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联锁摘除/恢复作业票证。 第三章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与投运 第11条 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由生产科负责联锁设置及设定值的确认,设备科负责组织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试验记录。 第12条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明确,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2、

12、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该工作由仪表车间负责; 3、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室外安装的一次信号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要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5、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3条 在开车投用前,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

13、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 联锁系统投运时,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告知生产车间生产主任,生产车间生产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五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5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

14、开车前。 第16条 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 解除/恢复管理 第17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第18条 生产车间的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

15、(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9条 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车间上报设备科,再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生产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等单位进行审查会签,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总工程师审批,但必须经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审查同意。 第21条 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经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 如果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解除时间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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