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43779220 上传时间:2023-12-0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9.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档案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档案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档案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档案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档案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档案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档案管理制度前 言为切实搞好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档案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 *档案管理各项制度,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希望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认真落实执行。档案收集制度一、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各 部门或单位指定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妥善保管。二、各部门或单位收集到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每年一季度内 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整理后,在档案室的具体指导下立卷。三、各部门立好的案卷,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向档案室移交, 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四、*档案室工作人员,要及对掌握档案信息情况,对*重大 会议(党代会、职代会、每年工

2、作会、“三八”妇女表彰会、“五四” 青年会、“七一”表彰会等)重要活动和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 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声、像资料,要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及时到有 关部门进行收集,以防止这些材料的散失。五、各部门或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 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不 按规定移交时,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档案整理制度一、档案整理工作的内容:区分全宗、分类、组卷、卷内文件的 整理、安卷封面的编目、案卷的装订、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编制。二、在工作正规的条件下,档案室接收的是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 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室对接收的案卷按照对

3、档案合理 四、档案人员要做好库房的防尘、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五、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卫生。平安防火制度一、禁止在库房吸烟、用火,不准将食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 房。二、档案室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三、档案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存放位置。四、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档案查阅借阅制度1、本着方便工作、满足利用的原那么,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借出, 须在阅文室内查阅。2、有关科室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档案,原那么上只能在阅文室内查 阅,确实要借出的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签批,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 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3、外单位来查找利用档案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本*领导 签字同意,有关部

4、门派人陪同,方可查阅。4、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不准涂改撕毁, 不准将档案材料带回家或放在不平安的地方,更不准将档案保密内容 外泄。5、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烧毁、水渍档案。6、借阅者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应,认真履行交 接签字手续,如发现有撕毁、涂改和损坏现象,按照档案法规有关条 款及追究责任。档案移交制度1、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按规 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2、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办理调离手续。3、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 移交工

5、作做好准备。4、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 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科学技术档案制度(一九八O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 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 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 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 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

6、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 料。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 组成局部,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 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 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 加强领导。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那么, 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到达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平安 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 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 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六条

7、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 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 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 或其他技术工程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 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 件材料的工程,不能验收。第八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 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 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 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第九条 但凡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

8、做到书写材料优 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 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 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 称专业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 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 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

9、准手续。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 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 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 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 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 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 案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 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 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 案。销

10、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第十九条 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 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平安措施。科 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 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 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平安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 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但凡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工程或工程,由 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当任务有关的 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第二十三条 凡单位撤销或

11、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 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 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 科技档案库房。第四章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 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 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 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 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十八

12、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 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 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 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 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 师分工领导。第三十条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 兼管科技资料工作。第五章科技档案干部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所

13、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 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 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第三十二条 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 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 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 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

14、、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 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 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1983 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为 加强各级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的科学管 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局部,是提高机关工作 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 作

15、。第三条 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 门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 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 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五条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 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平安。第二章 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干部第六条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 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机关档案 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第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 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对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 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第九条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 持四项基本原那么,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 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以保 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第十条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对有业务职称的档案干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