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鹏、李献国盗窃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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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崔德鹏、李献国盗窃案 崔德鹏、李献国盗窃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房刑初字第006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德鹏,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燕化合成橡胶事业部临时工,住房山区燕山胜利桥西平房10排2号。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献国,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柏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燕化合成橡胶事业部临时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星城健德二里29号楼4单元401号。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

2、第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德鹏、李献国犯盗窃罪,于20XX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德鹏、李献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德鹏、李献国原系北京燕化合成橡胶事业部工人,买断后返聘为临时工。20XX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二人预谋后,将2个白钢过滤器搬至机修车间马路对面燕化合成橡胶事业部东侧围墙下。同年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德鹏、李献国从围墙内将2个白钢过滤器扔出厂外。然后二人到厂外,将过滤器装上崔德鹏的昌河牌面包车,由崔德鹏驾车将赃物运至房山区周口店镇车场村藏匿。李献国在徒步返回厂里时被保安人员抓获。当

3、日,崔德鹏亦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燕化合成橡胶事业部。经鉴定,被盗白钢过滤器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德鹏、李献国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李维全、马涛、封明祥、时哲哲、王荣、刘涛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德鹏、李献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德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二、被告人李献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三、作案工具昌河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高 维 洲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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