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43772304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法定名称为_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住所:中国_省_市_地。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第四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第六条本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本公司发起人分别为: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2、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装饰工程。第九条本公司的方针为立足本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第三章公司股份第十条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第十一条本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盖章后生效。第十二条本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第十三条本公司发行股份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张股票为100股。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币或外币认购,用外币认购时,按收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十五条本公司红利分配均以人民币支付。第十六条

3、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第十七条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必须以货币作出资。第十八条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各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十九条本公司在增资扩股时,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条本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公司债券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经营

4、需要筹措贷款和发行债券。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发行债券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为有效。本决议为普通决议。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债券和债券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享有如下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2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3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4按其股份取得红利。5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6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

5、新股,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4股东不得退股;5服从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3批准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5决定公司发行债券;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7决

6、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8修改公司章程;9审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10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董事缺额近13时;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30日以前但不超过60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会临时会议

7、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第三十条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为特别决议。第三十二条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数额时,会议应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

8、的比例时,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六章董事会和经理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第三十六条董事会采用单数制,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共7人。第三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担任,每届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位期间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第三十八条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

9、人提名,第二届以后的董事候选人由原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也可以作为候选人。第三十九条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级职员。第四十条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10、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

11、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反对的董事,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对,不免除责任。第四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选举和罢免。第四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下列

12、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七条董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总经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章、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限制权力;(二)免除

13、现任职务;(三)负责经济赔偿。第七章监事会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经理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能。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出任,23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第五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可提出质疑并要求答

14、复。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表决时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第八章财务会计与审计第五十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将历年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五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第五十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章利润分配第五十七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支付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