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医疗救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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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慈善总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确保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慈善资源,积极探索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新模式,建立符合县情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的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运作机制。 第三条 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是指患者住院和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费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以及

2、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患者家庭自负部分仍然较重的,由县慈善总会提供补充性救助(简称慈善医疗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原则: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的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救助对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 发放形式:救助资金的发放,采用集中发放、上门送达、委托发放等方式。第二章 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第六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为具有*常住户口,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重大疾病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边缘家庭患者。第七条 起步阶段确定以下病种纳入慈善救助范围: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3、); 2、先天性心脏病; 3、尿毒症; 5、红斑狼疮及花费巨大的恶性肿瘤; 6、经县慈善总会研究需要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八条 医疗救助标准: 大病患者在规定的医保机构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慈善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最低20000元)给予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救助比例为8%;个

4、人负担医疗费60000元(含60000)以上救助比例为10%;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第九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1、省、市级慈善会补助资金; 2、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3、其他合法来源。第十条 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做到收支平衡、适度保障,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县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书、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用收

5、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县慈善总会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县慈善总会对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凡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 慈善救助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6、和医务人员、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六条 申请慈善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缴慈善救助资金,并取消其慈善救助申报资格。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慈善救助资金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慈善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建议县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和行医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慈善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慈善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救助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 日起试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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