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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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一)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 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四条;5、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 (二)申办条件 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基本治丧需要,方便辖区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利

2、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3)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申报材料 1、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2、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3、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殡仪服务站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时效性:自核

3、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二、建设骨灰堂审批 (一)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四条;5、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

4、第97号令)第十七条。 (二)申办条件 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骨灰存放需要,方便辖区居民祭祀,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3)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骨灰堂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2、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3、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骨灰堂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

5、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时效性: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三、建设殡仪馆初审 (一)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 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四条;5、长沙市人民政府关

6、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 (二)申办条件 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基本治丧需要,方便辖区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3)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申报材料 1、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2、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3、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殡仪馆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

7、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请示文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请示文件。(七)时效性: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年检。四、建设公益性公墓 (一)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4、公墓管

8、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和第九条;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十九条;6、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八条。 (二)申办条件 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村民对骨灰安葬服务的需要,方便辖区村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4)公墓选址在风景名胜区、耕地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的。 (三)申报材料 1、建立

9、公墓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4、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资料。(四)受理机关:各县(市)民政局。五、建设经营性公墓初审 (一)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和第十条;

10、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十九条;6、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 (二)申办条件 1、应当能够满足城镇居民对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需求,方便城镇居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4)公墓选址在风景名胜区、耕地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的。 (三)申报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2、城乡

11、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4、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初审、拟报初审意见;3、局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4、呈报省民政厅。 (五)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省民政厅决定。(七)时效性: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年检。六、中外合资公墓建设经初审 (一)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

12、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和第十一条;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十九条;6、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 (二)申办条件 1、应能够满足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叶落归根”的愿望,方便城镇居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有利

13、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国家主权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公墓选址在风景名胜区、耕地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的;(6)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申报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方签字、盖章);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公墓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6、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7、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公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8、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9、其它有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初审、拟报初审意见;3、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省民政厅;4、省民政厅上报民政部批准。 (五)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省民政厅决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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