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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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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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W/LSGS-ZYZD-04-006-2014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版 本 号:B/0 生效日期:2014.7.23受 控 号:B/0编写:安全生产处 审核:程海波 批准:常维兴 日期:2014.7.15 日期:2014.7.17 日期:2014.7.1813.11.29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港口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本规定。2 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5山东海事

2、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3 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辖区范围内件、杂、散货码头船舶供受油作业(液化码头不安排供受油作业)。4 术语定义及简称4.1供受油作业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以及污油水回收的作业。4.2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4.3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指通过船舶为在港船舶提供污油水回收作业的单位。4.4安全生产处总调室简称总调室4.5安全生产处调度室简称调度室4.6安全生产处安监室简称安监室4.7保卫处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消防办5 职责5.1 安全生产处5.1.1负责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5.1.2

3、负责对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的安全告知。5.1.3负责污油水回收船舶手续审核及供受油作业指令传达。5.1.4负责供受油船舶靠、移、离泊作业的安排。5.1.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安全、环保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2 保卫处5.2.1负责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5.2.2负责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安全告知。5.2.3负责对供油船舶、车辆手续及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审查。5.2.4负责对供油车辆进出港区进行管理。5.2.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消防方面进行监督检查。5.3船舶生产组织单位5.3.1掌握辖区内供受油作业进度,做好现场监督工作。5.3.2负责供受油作业过程中安全、环保、生产等各项信

4、息的汇报。6 程序6.1 业务准入6.1.1安全生产处对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船舶残油接收单位备案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准入后留报送材料复印件备案,并向其发放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安全告知书。6.1.2保卫处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船舶油料供应单位备案证明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准入后留报送材料复印件备案,并向其发放船舶油料供给作业安全告知书。6.1.3安全生产处与保卫处建立在港供受油单位清单,于每年12月份对清单及备案资料进行更新。6.

5、2油料供给作业6.2.1作业前6.2.1.1船-船(1)保卫处根据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提供的有效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附录1)及海事单位批复的船舶载运危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签发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附录2),并留报送材料存档。(2)总调室在接收到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报送的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后,在气象、海况及港口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安排供油船舶进港,并将作业信息通知调度室、船舶生产组织单位。(3)供油船舶靠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总调室通知安监室、消防办。(4)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接收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按照通知单要

6、求检查、确认后方可准许作业。(5)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油料供给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油料供给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油料供给作业。 6.2.1.2车-船(1)保卫处根据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提供的有效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附录1)、海事单位批复的供油作业申请书复印件及“三证”(即:加油车辆有道路运输资质、驾驶员有危险货物驾驶资质、押运人员具备押运资质)复印件签发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附录3),并留报送材料存档。(2)总调室在接到消防办供油申请电话后,通知船舶生产组织单位落实现场生产情况,在不影响港口生产的情况下通知消防办供油作业,并将作业信息通知调

7、度室。(3)消防办在接到总调室同意作业电话后,安排供油车辆进港。(4)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合理安排供油作业区域及供油车辆位置,供油车辆到位后汇报总调室,总调室通知安监室。(5)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接收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按照通知单要求检查、确认后方可准许作业。(6)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油料供给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油料供给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油料供给作业。 6.2.2作业中6.2.2.1供油作业开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开工时间报总调室。6.2.2.2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

8、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并及时汇报总调室。6.2.2.3如遇有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或其他影响供受油作业安全的情况时,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总调室。6.2.2.4安监室、消防办对船舶生产组织单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供受油双方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抽查,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或作出处罚。6.2.3作业后6.2.3.1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查看作业现场有无燃油洒漏等问题,并将查看情况及时向总调室汇报。6.2.3.2总调室接到供油船舶离泊申请后,根据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反馈情况及船舶动态安排其离泊。6.2.3.3供油船舶或车辆离开后,船舶生

9、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6.2.3.4供油作业结束2日内,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或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送至消防办存档。6.3污油水回收作业6.3.1作业前6.3.1.1总调室根据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提供的有效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申请单(附录4)及海事单位批复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签发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附录5),并留报送材料存档。6.3.1.2总调室接收污油水回收船舶进港申请,在气象、海况及港口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安排污油水回收船舶进港,并将作业信息通知调度室、船舶生产组织单位。6.3.1.3污油水回收船舶靠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总调室通知安监室、

10、消防办。6.3.1.4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接收污油水回收单位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按照通知单要求检查、确认后方可准许作业。6.3.1.5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污油水回收作业。6.3.2作业中6.3.2.1污油水回收作业开工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开工时间报总调室。6.3.2.2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并及时汇报总调室。6.3.2.3如遇有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或其他影响供受油作业安全的情况时,船舶生

11、产组织单位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总调室。6.3.2.4安监室、消防办对船舶生产组织单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供受双方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抽查,出现影响安全、环保、生产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或作出处罚。6.3.3作业后6.3.3.1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查看作业现场有无燃油洒漏等问题,并将查看情况及时向总调室汇报。6.3.3.2总调室接到污油水回收船舶离泊申请后,根据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反馈情况及船舶动态安排其离泊。6.3.3.3污油水回收船舶离泊后,船舶生产组织单位汇报总调室。6.3.3.4污油水回收作业结束2日内,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将船舶污油水回收作业通知单送至总调室存档。7 本规定由安

12、全生产处负责解释,原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录1、 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员及联系电话供油船舶(车辆)名称供油时间油品类型供油数量作业泊位受油船舶名称受油船舶是否靠岸受油船舶积载货物类型供油车辆是否到分局消防科办理易燃易爆进港许可证说明:1、供油单位必须符合船舶供油作业资质,申请作业时将海事单位批复的船舶载运危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供油作业申请书送至消防办。2、使用车辆供油时,确保“三证”齐全有效(即:加油车辆有道路运输资质;驾驶员有危险货物驾驶资质;押运人员具备押运资质)。将“三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消防办审批(成品润滑油

13、除外)。3、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由供油申请单位填写。4、供油作业必须提前申请,恶劣天气禁止安排油料供给作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在夜班安排油料供给作业;日常夜班原则上22:00时至次日06:00时不安排油料供给作业。附录2、 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船-船) 编号:审批单位(公章)消防办负责人确认供油单位供油船舶受油船舶及泊位供油数量申 请 人联 系 电 话油 品 类 型船舶载货类型是否已填报船舶供油作业申请单是否已提供船舶载运危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签发人员:签发时间:供油作业安全措施序号内 容1作业点周围用警戒绳设置警戒区域。2警戒区域内无可燃物。3警戒区域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警戒区域内

14、无其他交叉作业。5警戒区域内应使用防爆和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6供受油作业双方现场至少有1名人员监护,现场人员应穿防静电服。7作业点周围25米内无明火作业。8油料供受数量300吨及以上的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或采取替代性措施9供受油作业点之间应进行有效的静电跨接。10供受油作业双方签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靠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离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供油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备注:1、本通知单由供油单位申请办理。2、此单证一式三份(供油单位、总调室、船舶生产组织单位各一份)。3、表内靠、离泊及作业时间由船舶生产组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填写。附录3、 船舶供油作业通知单(车-船) 编号:审批单位(公章)消防办负责人确认供油单位车辆牌号受油船舶及泊位供油数量申 请 人联 系 电 话油 品 类 型船舶载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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