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688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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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第七条 总投资为万元,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2、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店铺,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八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

3、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4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5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6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4、(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伙人 :_。以货币

5、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第十一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2、工资分配:按劳比例分配,甲方乙方丙方;3、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

6、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

7、1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

8、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

9、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

10、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1、合作三方是销售点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均拥有决策权力,如遇招聘人员,网点扩张,费用支付等问题应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2、合作三方设立资金管理岗位:由甲方管理帐薄(册),建立进出货流水帐、库存帐、现金流水帐等,丙方管理现金。三方共同监督管理合作资金动作情况3、每月至少开2次销售及资金状况通报会,讨论合作运转等情况,并做出盈亏报表4、如需增加投资,三方确认后,在商讨期限内增加。第八章 入

11、伙与退伙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

12、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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