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破产申请和受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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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概述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恳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头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条件。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全部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

2、产申请,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纳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二)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恳求权。因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恳求权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恳求权;(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恳求权;

3、(3)须为已到期的恳求权。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依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展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状况下,破产缘由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债务人“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力量”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状况,债权人

4、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假如债务人的确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缘由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觉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缘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

5、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四)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顿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丢失。此时,假如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

6、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申请义务。其特点是:(1)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有意拖延申请。(2)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3)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

7、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准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削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五)破产申请的撤回依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恳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实行的是受理开头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头;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头。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给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恳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恳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犹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大事

8、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掌握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打算。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恳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值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打算是否准许其撤回申请。依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担当。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受理的意义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承受,并由此开头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头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头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

9、受理的规章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头。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展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由于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准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

10、缘由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缘由的状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到达不正值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挡债务人将要进展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展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需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

11、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特别状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状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消失一些比拟特别的状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别状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

12、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三)受理审查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头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固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

13、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觉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补正。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缘由。破产缘由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确实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头以后才能进展。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外表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

14、在债权人申请的状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外表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准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爱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准时挽救。固然,在实践中,不排解案件受理时的外表事实与真实状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状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缘由消退的可能性。在这样的状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四)破产申请的驳回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

15、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缺乏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外表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缘由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时机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状况,确定外表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

16、发觉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缘由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受理裁定的送达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的对象在债务人申请或者清算责任人申请的状况下,为申请人;在债权人申请的状况下,为申请人和债务人。受理裁定的送达,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采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无论破产申请由谁提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都应当准时送达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就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做好相应的预备。而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状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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