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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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版本号:F1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在实体和程序上合法,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执法执政水平,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业务科室、法制部门实施当场处罚和一般程序处罚的管理。3基本原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当场处罚4.1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

2、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4.2作业程序和要求流程责任部门工作内容注意事项时限发现违法行为业务科室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尽快向检验检疫科确认当场处罚案件号,由检验检疫科负责当场处罚案件的排号工作。发现当天进行处罚出示执法证件实施当场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缮制一式四联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年已经接受过当场处罚的企业由于同一原因再受处罚的视情节转入一般处罚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且当场无法查实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发现当天送达将决定书第一、二联交给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字,写明日期当事人签字日期要与决定书日期

3、一致。提交法制工作部门业务科室将决定书第三、四联以及收集的材料和罚没款回执交给认证监管综合科送达后5日内结案认证监管综合科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材料和第三联归档。将数据输入违法企业档案。收到收据后15日内上报将第四联上报省局稽查处事后监管业务科室将数据录入把关成效系统。对企业进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的内容如:检查补办免办证明情况、消杀灭处理情况的等。4.3涉及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决定的时间、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并加

4、盖机构印章。如当事人是企业则只需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字,一名是发现违法行为的业务人员,一名是业务科室科长或科长指定的人员。5一般程序5.1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除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活动。5.2作业程序和要求流程责任部门工作内容注意事项时限收集材料业务科室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后

5、,将情况报业务科室分管局长。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立案缮制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送认证监管综合科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后应附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认证监管综合科法制工作人员审查,交局长审批立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一把手审批。案件调查确定调查人员。由法制工作人员和业务科室派员参加,调查人员至少2人。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决定立案3

6、日内认证监管综合科、业务科室实施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认证监管综合科案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予以纠正;(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重新调查;(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调查结束送达送达告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7、处罚告知书应当盖章并以正式方式送达。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交局长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盖章后由财务科开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和罚没款缴款通知单,执法机关代码为4105130032。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送达决定书送达让当事人交完罚款后,将银行盖章的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联送至认证监管综合科结案归档上报认证监管综合科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和决定书、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并上报省局。收到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15日内事后监督业务科室将数据录入把关成效系统。对企业进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的内容如:检查补办免办证明情况、消杀灭处理情况的等。

8、5.3涉及文书5.3.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业务科室填写当事人情况、立案事由和立案意见,对个人的处罚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或地址、立案事由、立案意见;对企业的处罚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或地址、立案事由、立案意见。对违法事实表述要避免过早认定事实和定性,更不能带有处罚决定内容的描述,用“涉嫌”某某违法行为较妥。由法制部门填写审核意见。由局长填写立案审批意见。5.3.2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调查笔录必须反映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和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等内容。调查笔录上要反映出调查人数为2人以上,并要有描述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关文字。对调查笔录的更改,凡涉及案件定性、且更改

9、较多的,可由被调查人在笔录末尾重新写明,其它一般性的文字更改,则由被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确认。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请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5.3.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5.3.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要明确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具体处罚金额可以不告知,但金额较大符合听证条件的除外。告知书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5.3.5行政处罚审批表5.3.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依

10、据;(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名称;(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处罚决定书上的地址要完整填写,写清门牌号和邮编。处罚依据要写法律、法规的全称,引用条文写清条、款、项,不必写章。处罚金额幅度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按货值百分比计算罚款额的,必须要写清货值、比例和计算方式。处罚决定书不得手写,一律打印,并

11、避免出现文字错误。处罚决定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法律救济程序。在调查报告、告知书、处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等几个环节中如幅度调整过大,应有充分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5.3.7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听证程序6.1符合听证的条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四)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五)责令停产、停业的;(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12、。6.2时限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延期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6.3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

13、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六)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

14、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三)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15、四)当事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五)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宜,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程序终止:(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二)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听证主持人制止,情节严重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五)当事人发生主体变更事宜,权利义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六)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听证机构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听证会笔录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的费用由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6.4涉及文书6.4.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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