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反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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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商标反淡化所谓反淡化法律实际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界保护,使其商标所具有的无形价值在多领域具 有绝对的排他性,享有绝对的利益,得到绝对的保障,其产生的初衷在于打破混淆理论的界 限。反淡化法律肇始于德国,真正发端于美国,这是美国较早形成资本主义自由化市场经济 的必然结果。其雏形仅仅将对商标的保护从竞争商品延伸到非竞争商品上,后来随着经济形 态的越发多元化,反淡化法律所涵涉范围变得越发宽泛。世界各国各组织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示范规定及其注释中定义 淡化为:降低商标、厂商名称或其他企业名称、产品外观或产品或服务介绍、或名人或著名 虚构人物的区别性特

2、征或广告价值。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将这种商标淡化行为表述为:“凡高度著名性的商标,由于 其具有吸引力的事实,以及代表企业的商业价值,因此对此类商标的侵害,不问其是否使用 于同类或是完全不同商品,如果侵害行为已损害该商标及其吸引力,均被认为损害及于该企 业本身。”(此段引自百度百科)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则解释为:不管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 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者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 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因其未涉及丑化商标的行为,这个法案存在漏洞,2006年联 邦商标淡化修正案中补充了丑化商标的侵权认定。商标反淡化的一般特征商标法针

3、对所有商标,商标反淡化是商标法的一个特例,或特殊分支,专门针对驰名商 标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从竞争类商品、服务延伸到非竞争领域。商标反淡化的出发点在于防止识别度很高的品牌被他人盗用,冒用,对驰名品牌造成损 害,这种事实成立的前提条件是驰名商标在某个很大地缘范围或某个领域,乃至全国享有极 高的知名度,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本身的价值很高,盗用、冒用发生的风险性极高。商标反淡化的出发点还在于不因商标淡化导致消费者的识别成本增加,同时增加其买到 假冒伪劣产品的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反淡化的根本原因一个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性,显著性,但是不具备很高的认知度,不同于驰名商标, 比如苹果商标,或者小

4、米商标,反淡化实际是对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的一种保护和增强, 对于普通商标来说没有反淡化的必要,也不能将反淡化扩展到普通商标上,否则这种极端排 他性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符号垄断,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比如在小米手机出现之前 有小米玩具或者小米农具,但其并未形成全国乃至世界性的知名品牌,一旦受到反淡化保护, 小米手机则不可能存在,这样会造成一个非知名品牌对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商标符号的垄 断,造成资源浪费。普通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是天生具有的,也即在其诞生的时候就具有了与其他商标的 自然区别,只不过其范围局限在某一地域,某一国家,而驰名商标在作为普通商标的时候也 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区别性,但是其

5、附加价值,成长性的隐藏价值是因为其多年持续的投入, 包括UI全套设计选择投入,广告宣传投入,产品服务研发投入,才最终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熟记、信任等怀有情感的消费选择。这种投入所形成的情感认同才是驰名商标价值形成的真 正原因,因为驰名所以会将其被认知范围无限扩大几倍几十倍,突破原有极小的地域范围, 到整个地区、整个国家乃至全球,比如宝马品牌,微软品牌,华为品牌等。商标反淡化实际是对现有的有限资源分配进行的除商标权外的另一层保护,相当于给驰 名商标加了双保险。商标淡化的典型形式商标淡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退化、污损。弱化最为常见。一般情况下从事跨领域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利用某一驰名商标显著的识

6、别 性来生产跨领域产品或者提供跨领域服务,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驰名商标的新产品或服务, 比如超能品牌被用于家居产品,由于其显著的识别性,会让消费者产生一定程度的信任,从 而产生购买,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商标持有者来说却是一种淡化、弱化商标形象的行为, 一般弱化更着重跨领域,同领域的商标冒用、盗用、仿用应属商标侵权的监管范围,当然也 适用于商标反淡化法律。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持有人持续投入产生的结果,其累积的价值应属 商标持有人独享。退化的含义是指对商标保护不力或者保护过度导致的本具有很高识别性的商标却沦为 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丧失了本有的识别性,在历史上,Aspirin, Cellophane,

7、 Thermos 都曾经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现在已退化为乙酰水杨酸、透明玻璃纸和保温瓶的通用名称(词 句引自百度百科)。这种识别性的过度扩大会将一个商标符号等同到产品本身,这样就会导 致对商标持有人利益保护失效。这种退化在盗版、仿冒猖獗的领域尤为明显,设若一个知名 品牌被同行大肆采用,最终将某一产品等同为某一驰名商标,原有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将稀释 为全行业的利益,退化事实形成。另外一种更恶劣的行为是污损,也叫丑化,其目的不是获利,而是打击对方,使驰名商 标与其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在消费者心目中唤起的满意感、信赖感、尊荣感等受到损害、 降低。污损常常是使用驰名商标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情景中,另一种是对驰名商标尤其是奢 侈品品牌使用于普通商品中,对消费者的尊贵认知造成弱化,也属于丑化、污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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