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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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餐 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依据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仇青青 等共同出资, 设立XX市XX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 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 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市XX餐饮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2、第四条住所:XX市XX区XX路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湘菜 川 菜等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六条 公司资本: 十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 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

3、资方式如下: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 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资本;(四)股东

4、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 簿;(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

5、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6、,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

7、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 司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

8、至十三人)人,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9、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

10、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 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 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 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

11、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12、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13、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 此条删除)。第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

14、出席方为有效。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 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特

15、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第十一章股权转让第四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行使 优先购买权。第四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 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 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 格。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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