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讨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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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题1:张曼刚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现就业于某税务师事务所,遇到如下咨询业务,请帮助回答: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至12月每月均固定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应税收入固定为 200万元,免税收入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已知,企业外购材料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请分析:(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抵扣此进项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期限规定?(2)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各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3)若将9月和11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分别在 10月和12月进行认证,请计算各月应纳 增值税税额,并作出哪种发票认证的方式更合理的结论(

2、找到政策依据)。(1)当月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 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认证时间,原则上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再认证抵扣。但是如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二|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

3、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税法1教材没有,而税代教材新增的内容)(2) 9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X 100+ ( 2

4、00+ 100) = 5.67 (万元)9 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 175.67) = 22.67 (万元)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7X 50+ (200+50) = 3.4 (万元)10 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173.4) = 20.4 (万元)1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7X 100+ ( 200+ 100) = 5.67 (万元)11 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 17 5.67) = 22.67 (万元)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7X 50+ (200+50) = 3.4 (万元)12 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173.4) = 2

5、0.4 (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86.14万元(3) 9月进项税额为0。9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0 = 34 (万元)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 17) X 50+ ( 200+ 50) = 6.8 (万元)10 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17+176.8) = 6.8 (万元)11月没有进项税额,不涉及进项税转出。11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0= 34 (万元)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 17) X 50+ ( 200+ 50) = 6.8 (万元)12 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 (17+176.8) = 6.8 (万元) 合计应纳增彳1税

6、税额 81.6万元结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合理时间进行认证,把 9月和11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分 别在10月和12月进行认证,那么该公司 9月份和11月份都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10月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34X50+ ( 50+200) = 6.8万元,12月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金额= 34X50+ ( 50+200) = 6.8万元,甲公司只需缴纳增值税81.6万元,能有效地节税4.54万元。讨论题2A厂为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05年8月与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

7、备价款 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 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 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 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 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 0.8万元。A、B、C分别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应付的安装款。要求:确定A厂应如何履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不需计算具体应纳税额)(本题为课程讨论)(1) A厂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 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

8、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两个条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于销售的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所以,A厂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的合同,对于 100万元的设备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费用5万元应当征收 建筑业”营业税。(2)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以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A厂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 5台,单纯地提供安装劳务,由于设备价款没有并入安装产值中,所以

9、仅对于安装劳务征收建筑业营业税。A厂将部分劳务分包给 C施工队,分包费用可以在 A厂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扣除,并应代扣代缴 C施工队的 建筑业”营业税(现政策取消代扣代缴规定)。所以,A厂应按安装费扣除分包给C施工队后的余额为计税基数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代扣代缴C施工队分包费用的建筑业营业税。(1) A厂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的合同,属于A厂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100万元的设备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费用5万元计算征“建筑业”营业税。(2) A厂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5台:A厂应该按照安装费扣除分包给C施工队后的差额,即(15-4=11万元)为计税基数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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