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专项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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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局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按照市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 整治工作目标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检验单位的技术把关责任,打击无证充装以及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淘汰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等非法充装行为,切实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为下一步实施气瓶电子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二、组织领导为组织开展好本次活动,县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中队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

2、一领导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协调、汇总上报工作。三、整治时间和整治的重点内容即日起开始至6月结束,对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无证充装。(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根据规定全部持证上岗。(三)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含托管气瓶)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充装,

3、认真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在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充装单位必须确保气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验钢瓶、淘汰气瓶(螺丝瓶及超过使用年限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须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七条义务上墙,并向用户公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责任承诺书。(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螺丝瓶)、制造日期不清的钢瓶、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一律按报废处理。严禁将上述报废钢瓶流回到充装、使用环节。四、工作要求(一)

4、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把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针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我整改,办理有关手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二)要加强宣传,提高民众安全意识。各气瓶充装单位要积极宣传违法充装和使用不合格气瓶的危险性,并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保证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的气瓶安全可靠,切实履行和承担保障气瓶安全义务。特别是加强对钢瓶定期检验的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的良好氛围,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三)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根据实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老旧气瓶的淘汰更新。 (四)特监科、稽查各中队在整治中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充装、非法充装、充装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非托管气瓶、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上报市局和县安委会。 (六)整治活动结束后,认真分析总结,将检查整治情况总结和附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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