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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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交通事故代理词导读 :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 和分享。交通事故代理词(一) 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 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 意见: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25 日 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 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 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 XXX 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

2、XXX 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 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 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 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受伤 与被告 XXX 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 XX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 X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 全部责任。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 保险范围内赔偿

3、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明确规定:“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 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 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 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 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 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原

4、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等规定,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96671.6527778.65900=67993 元。(一)、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的伤残鉴定合法有 效被告二提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治 疗没有终结,作出的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 律依据。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司法鉴定

5、机构可 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 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治疗没有终结,具有鉴定资格的XXXX司法鉴 定中心也不会作出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第 2.7 条规定,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 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 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 为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如果等到二期治疗结束,那就要到一年以后, 这就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与法律规 定也不相符。因此具有鉴定

6、资格的 XXXX 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合 法有效,应予认定。(二)、医疗费27778.65元、检查费927 元、鉴定费900 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 关证据确定。”除原告住院治伤期间的医疗费和鉴定费被告已支付以 外的检查费927 元被告理应支付。(三)、误工费14000 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 至定残日前一天。受

7、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算”原告从2009年10 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因伤致残 持续误工,到2010年4月20 日定残,共175天,根据黄坛乡政府 及南溪村委会的证明可知,原告工资收入为80 元/天,那么原告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80元/天x175 = 14000元。(四)、护理费135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规定计算(即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 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及在家疗伤的 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由其子在家护

8、理,共计3个月。原 告子方明在上海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月工资4500元,有上 海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证明及方明的工资条为证。方明在家护理, 没有上班,上海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没有发给工资,因此方明的实 际减少的收入是4500 元/月 x3 个月 = 1350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 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江西 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伙 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原告只 提出每天为20元的补助标准,即20 元/天x90天=1800

9、元,理应 支持。(六)、营养费1800 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4 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 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伤残十级,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 的常理,原告仅仅主张每天20元的营养费(20 元/天x90天=1800 元),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七)、交通费 1316 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 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 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 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1316 元,虽然原告之子上海至景德镇的 车票不慎遗失,但原告之子为了前来护理,必须乘车前来,根据从上 海到景德

10、镇的票价可知 226 元为必然支出,也已实际支出,只是不 慎遗失,理应赔偿,其他交通费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八)、车辆修理费11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 001 牌电动车致损严重,移至三铃大 阳摩托车 001 电动车 xxx 专卖店修理,修理费及换配件共计费用 1100元,这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直接财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九)、伤残赔偿金1015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二十年计算。根据江西省 2010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

11、准,2009 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075 元,因此伤残赔偿金为5075 元x20 年x10%=10150 元。(十)、精神抚慰金5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后,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上的痛苦和精 神上的痛苦,长期在家休息,会影响劳动的连续性,也使原告的精神 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 条及有关法律 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十一)、后续治疗费 15000 元,后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34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左手进行了内固定,内固定必须取出。司 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认定取左手内固定术费用 为 5000 元。

12、出院小结的医嘱中说明还要继续活血化瘀,接骨治疗。 xxx 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左尺骨骨折术后延迟 愈合,需定期检查,进行二期植骨融合内固定术,费用10000元左 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被告理应赔偿。进行后续治疗,必定会发生在此过程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 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此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必定 会发生。如果待实际发生后再提起诉讼,必将累诉且浪费司法资源, 浪费社会资源。原告只提出3400元的此类费用合理合法,请法官根 据自由心证原则综观案情,以人为本加以确定。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交通事故代理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法杰

13、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 XXX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与原告 XXX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再 次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 收集查阅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 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现在针对上次开庭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 证和认证的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 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第一、本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但本案依法应当 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理由有以下四点:理由之一:依据公安部门及原告方所提交的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材 料可以证实死者XXX为济阳县XX镇X

14、X村人其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XX 仍然在济南市区居住。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 效期内的“暂住证”可以作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据,但 原告所提交的死者XXX在济南的一张“暂住证”(有效期2007年6 月?2008年7月)至事故发生之日早已过有效期,即使该“暂住 证”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其在济南城区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亦不能 证明事故发生时仍在济南城区居住。被害人完全可以在办理此“暂住 证”后的任何时间离开济南城区居住。关于法院主动调取的

15、受害人 xxx 的“租房证明”不属于的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亦不是证明 “经常居住地”的合法有效形式,该证据不是有效证据。退一步讲, 即使该证据合法有效(租赁期间2007 年 4月2008年 6 月),根 据房东的证言“已经很长时间没见到他,也还欠半年的房租”, 结合“暂住证”等证据,却可以证明至*年6月,受害人xxx已经离 开济南,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已不在济南城区居住。理由之二:受害人 xxx 生前在济南市区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关于何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条规定:公 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16、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但公民住医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据此,结合本案情况可知“经 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事故 发生时被害人理由之三:受害人xxx主要收入来源地不在济南,其收入仍来源于农村。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受害人 xx 在济南务工的证明”所述“自*年4月至2008年10月受害人累计在我单位打工七八个月, 其间逢年过节、春耕秋收都回家严年10月后就没再来过”没有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 保险缴纳凭证等。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合法 有效证据。仅可以证明以下几个问题:1、受害人在xx公司打过短工;2、受害人在xx公司的务工是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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