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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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2、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第三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推荐精选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

3、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推荐精选(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第七条 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四)主持制定爆破

4、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二)负责爆破作业现场施工安全;(三)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四)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第九条 治安保卫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二)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荐精选(三)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作业等环节的治安防范工作;(四)负责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被

5、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防火、防洪、防破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和演练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治安防范设施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对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六)负责组织实施保管员和守卫员等防盗(抢)、防丢失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对培训情况如实进行记录;(七)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并对会议情况如实进行记录。第十条 爆破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按照规定程序保管所领取爆炸物品;(二)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三)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

6、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四)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推荐精选(五)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第十一条 安全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二)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三)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四)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和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触爆破器材;(五)实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六)做好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第十二条 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负责验收、发放、保管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二)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7、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三)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监控工作。第十三条 守卫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负责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库区安全;(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防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推荐精选(三)对库区进行每小时巡视检查工作,做好库区照明、防雷电、消防、通信、报警、监控等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巡视检查情况;(四)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五)负责饲养守库犬,并定期打扫库区内外的环境卫生,清理库区内杂草,保持库区整洁。

8、第三章 资格条件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含社会矫治,下同)、吸食毒品等记录。守卫员无行政拘留记录;(五)无妨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等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推荐精选(七)无酗酒、嗜赌等不良嗜好;(八)不得参加邪教组织;(九)其他不适合从事岗位情形。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守卫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应为男性。第十六条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业范围、等级、业绩应符合

9、作业单位和作业项目的规定要求。第四章 资格审查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审查和日常审查相结合管理制度,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公安机关负监督审查责任。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拟任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实施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单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见附件1),存档一份,并报单位注册地县(区)级公安机关一份核审,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二)身份证复印件;推荐精选(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前科劣迹及非吸毒人员、涉稳重点在控人员的情况证明;(四)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

10、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申请人或审核人应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确认。第十九条 县(区)级公安机关应利用内部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填写公安机关监督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见附件2),存档一份,并报市级公安机关一份;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从业单位。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日常审查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逐人建立审查档案。对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应及时调整调离,并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

11、安机关审查变更。第二十一条 县(区)级公安机关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信息核查比对,做好核查工作记录。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县(区)级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推荐精选第五章 培训要求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专业培训制度。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前培训应不少于72学时,年度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岗前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年度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守卫员岗前和年度培训均应不少于20学时。第二十四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岗前和年度培训,爆破作业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 第二十五

12、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的岗前和年度培训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岗前和年度培训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推荐精选项目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守卫员、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岗前和年度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责任主体,还应根据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专人实施。第二十七条 负责培训部门,要围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特点等内容,结合爆破安全管理要求,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和计划。其中,爆

13、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以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全国统一培训教材爆破作业技能与安全为主要培训内容。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逐人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应持有爆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第六章 许可管理第二十九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新增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向单位注册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和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推荐精选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规范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经岗前培训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库由省级

14、公安机关负责组建。考核时,从专家库中选派与被考核单位无利益关系的专家,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第三十三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考核方式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操作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实践考核采取面试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分为合格或不合格。理论和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考核试题从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第三十四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理论考核监考民警与考生比例不得低于1比20;实践考核组由民警和考核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每个小组不少于3人。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束10日内,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

15、核结果。第三十六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证为公安部统一样式,经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证有限期为3年。推荐精选第三十七条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的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第三十八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资格证件有效期满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签发公安机关在有效期满前完成审查和换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换证时,申请人还须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附件5),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从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身份证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证明。逾期3个月未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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