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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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金融危机 —dash;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思考【内容提纲】金融危机对经济增长、就业、公司效益、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逐渐显现,部分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已处在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甚至宣布破产,由此导致的公司用工数量急剧下降,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纠纷增多,“民转刑”案件增多,社会矛盾增长、叠加、激化。在这种状况下,中国的法律又将如何干预或弱化本次危机带来的恶果与风险?本文结合司法界应对金融危机的实际举措,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金融危机的防备及应对进行了初步探讨,指出目前国内金融危机防备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国内金融危机防备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和操作的思路。

2、 【核心词】次贷危机经济 司法应对一、引言 8月,美国全面爆发次贷危机,引起了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强烈震荡,最后演变为目前的金融危机。面对全球性的金融风暴,法律对经济既要起到最基本的保障与支撑作用,又要加强自己的预测作用,直接或间接地引领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中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危机的影响。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法制政策、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的放松监管、国际金融无序,以及对自由市场经济的竭力推崇,是导致这场危机爆发的重要本源。为在最大限度内减小危机对国内经济和社会导致的负面影响,国内司法实务界立即行动起来,采用多种司法措施积极应对,然而这只是面对金融危机事后的补救

3、措施。我们应苏醒地结识到:从主线上建立一套规制金融产品风险、防备以及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金融危机爆发的因素及对国内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因素 1.美国次贷引起:美国的次贷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对资本的滥用和游戏。因此,从次贷危机开始,直到目前的金融劫难,并非无迹象可查。从理论上讲,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以中产阶级为社会主体的社会构造形成,社会的一般需求在总体上需要得到充足释放,产业资本的市场进一步饱和,资本剩余剧增,产业体系和金融体系已无法容纳这部分资本,而形成游动资本,随着资本的全球化,重要体现为国际游资。游动资本对产业体系和金融体系的投机形成了现代经济危机。而国际

4、市场对金融资本的放纵,致使经济危机先从金融领域开始。 2.美国资产证券化推动:国际游动资本对金融体系的过度投机导致金融危机;当投机自身难觉得继时,美国政府为无限量地拓宽新的融资渠道,又将资产证券化盲目扩大,以多样化债券形式再转投银行、保险业、基金、资产公司等多种金融渠道,形成欲罢不能的恶性循环,导致产业链上游和金融体系两个方面对实体经济导致损害。以此两方面为基本,金融危机的破坏作用,不久会以多渠道方式对外宣泄,从而加剧对全球实体经济的影响。 3.美国债将危机蔓延到全世界:从美国房地产业开始的金融飓风,在很短的时间里,使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不复存在;欧洲和日本金融业陷入窘境,英国个人房贷比例比美国还

5、高,日本经济长期低迷,投资美国债券、股票损失惨重,国债规模相称于DP的两倍;东欧的波兰、罗马尼亚、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等经济转轨国家浮钞票融困难;巴基斯坦外汇储藏仅47亿美元,局限性一月之用;连新兴经济体中的佼佼者韩国、新加坡都呈钞票融危机征兆,韩国都已有七家银行陷入困境【1】。(二)金融危机对国内的影响 1.金融危机影响“有限论” 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一方面是看得见的,最明显的莫过于海外投资公司,中国公司与美国本土公司的合资或合伙因危机影响将导致一定的利润缩减。另一方面是中国的出口业,即将到来的美国大规模的经济衰退,美国市场的消费需求必然受到克制,从而影响到中国的出口业增长。此外,在老式的外向

6、型经济地区如广东和浙江等地,由于外需的萎缩,诸多公司已经举步维艰,面临倒闭的困境。国内金融机构、公司,甚至涉及在美国持有一定规模证券资产(多数是机构和公司债券、股票等)的个人,随着美国投行的倒闭或经营不景气她们会蒙受损失。 说华尔街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有限,是基于目前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构成及中美经济有关度的考虑。如中国工商银行,持有雷曼兄弟公司债券及与雷曼信用相挂钩债券余额也仅有1.1亿美元,这一数字相称于工行资产总额的,或工行债券投资规模的3,或工行上半年税后利润95亿美元的1.。 基于此,有专家说美国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直接影响将是十分有限的。但是,在随后的几年里,国内宏观经济的外部环境将

7、更加严峻,这种影响虽然是间接的,但不可轻觑。世界金融体系的崩溃,还必将波及实质经济部门,信贷紧缩,会为世界经济复兴带来无尽阻力。美国又是国内第二大出口市场,如果解决不当,很也许引起国内出口公司倒闭、工人失业等一系列的连锁反映。而这种间接损失,将是无法估计的。 2.金融危机影响在国内的实际体现一是借款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公司融资债务纠纷波及金额巨大。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7868件,标的额224.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6和7.8%;其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引起的公司间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件1764件,同比增长31.

8、5%,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4件,同比增长.54%. 二是买卖合同纠纷迅速增长,因积极违约引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大幅上升。受信贷政策调节、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某些签订合同步有利可图的交易到履行时已无利可图甚至必然亏损,部分公司往往选择积极违约,引起买卖合同纠纷频发。 三是破产案件波及的债权数额和公司职工人数大幅增长,民营公司破产比例明显加大。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30件,仅比多3件,但所申报的金额债权合计327亿元,是的.3倍;审结案件共波及公司职工23.万人,是的25倍。四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关联行业的连锁纠纷明显增多。由于无法

9、及时回笼开发资金,房地产商不能如期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而来的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接连发生,因房地产纠纷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逐渐显现。 五是因金融机构“扎堆诉讼”引起系列案件,给公司生存带来很大困难。去年以来,江苏各地相继浮现了金融机构及其她债权人针对某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短期内集中发动诉讼从而形成系列案件的状况。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对某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集中提出诉讼,采用财产保全措施,极易引起其她债权人和交易者的恐慌,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以致公司在短期内迅速陷于瘫痪。 六

10、是引起群体性纠纷的因素不断增长。从案件受理状况来看,这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最深的大多集中在化工、纺织、建筑、建材、食品、服装、电子、商贸等领域的劳动密集型公司、出口型公司,一旦提起诉讼,极易引起群体性的纠纷。特别是某些公司主采用“弃企避债”等方式逃避公司债务,导致社会恐慌;债权人集中提起诉讼,导致公司停产歇业甚至破产,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生存,容易引起群体性对抗。此外,在目前公司资金链趋紧的状况下,民间借贷缺少规范,非法集资现象有所昂首。由于民间借贷特别是非法集资波及人员广泛,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往往会引起群体性事件。 七是社会治安形势面临新的考验。随着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多种利益冲突日渐加剧,

11、对社会治安形势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在经济困难增多的形势下,由经济纠纷所引起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更加突出,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的侵财型犯罪和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某些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关闭破产,下岗失业人员明显增多,许多农民工仍然滞留在都市,从而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给都市的社会治安管理带来很大压力。此外,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去了务工的机会,这给农村的稳定带来复杂问题。因此,人民法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三、国内金融危机防备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12、证券法和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防备金融危机的立法建设不断加强。但是,现行法律有关维护金融稳定、防备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原则、零散,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备化解金融危机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一)缺少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有关防备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比较笼统,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操作规范亟待完善和细化。重要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金融危机的防备缺少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错位一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不充足,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监管职能重叠、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问题,也存

13、在监管局限性,形成真空,导致放任金融风险的也许。二是跨市场、跨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缺失,某些潜在风险缺少有效控制。三是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强调监管机关法定权威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无法有效发挥其引导风险内控的功能。 (三)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国内,信用风险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最重要风险。目前国内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对信用风险缺少法律约束,此外,对金融诈骗和违背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惩罚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诈骗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风险最后转嫁给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和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充足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14、,一定限度上致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滋生和积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防备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严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目前,国内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少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某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进行及早处置,使风险控制缺少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四、国内目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作为” 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以及大小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引意见”,规定对“资金短缺但仍处在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公司”,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简朴说,就是慎用“冻结财产”的措施。针对目前某些中小公司

15、浮现经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公司发展”。针对最高人面法院的规定,国内各地区法院纷纷出台相应的司法措施,以期从司法层面减少本次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导致的不利影响。这些措施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方面: (一)广泛进行法制宣教司法部举办“加强公司法制宣教,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主题的法制宣教活动,从4月份开始,到年终结束。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为: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制报告会、法制讲座、法治论坛、知识竞赛、法制文艺等多种活动,大力宣传中央有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公司生产经营、风险防备、投资开发、国际贸易、就业保障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努力为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司法增进公司重整公司重整,就是当公司财务浮现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为其提供尽量完善的法律手段加以挽救,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避免破产。重整制度是挽救公司、避免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价值已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或公司法中得到广泛承认。例如,面对公司困境,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有关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一批司法文献和具体工作措施;并规定在司法审判中把握两点:一方面,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公司,要促使其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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