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涉案财物的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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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涉案财物的概念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涉案财物(以下简称涉案财物),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依法采取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钱款、票证、物品、工具等。按照物质属性的不同,涉案财物可分为两类,即涉案钱款(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和物品(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商品等财物)。有关涉案财物的法律依据关于涉案财物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赋予了工商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的行政处罚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可处“没收”的涉案财物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法

2、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处“销毁”的涉案财物对象包括“侵权商品”、“专用工具”、“违法产品”等。关于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只规定了工商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而对涉案财物的对象、范围未明确界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工商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中,具体列举涉案物品的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

3、五)项,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等。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财物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保存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工商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和处理措施作了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涉案财物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

4、存,是行政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物品进行登记。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包含对象对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法律规定得较为清楚,但对于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涉案财物的对象范围,只有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了工商机关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均采用了“等财物”的表述方式,并罗列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而并未明确是否包含钱款。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对象,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钱款,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另一类是物品,包含违法产品(商品),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设备、设施、器材等工具,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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