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试卷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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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七条(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

2、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3、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

4、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办法)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办法)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届

5、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

6、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条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办法)(一)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二) 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三)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 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五)

7、 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

8、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办法)第八条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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