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伟、王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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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大伟、王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20)浙01民辖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茹愿徐毅翀缪蕾【审理法官】茹愿徐毅翀缪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大伟;王鑫【当事人】徐大伟王鑫【当事人-个人】徐大伟王鑫【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大伟【被告】王鑫【本院观点】本案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2、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 辖。【权责关键词】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徐大伟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徐大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

3、2022-08-21 14:45:00【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大伟上诉称,双方对于借款履行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有关规定,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接收款项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王鑫提交的证据显示,借贷支付的交易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杭州市三堡支行,该银行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故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江干区,本案应由接收 款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大伟、王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辖终31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大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

4、审理经过上诉人徐大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54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大伟上诉称,双方对于借款履行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接收款项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王鑫提交的证据显示,借贷支付的交易银行 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三堡支行,该银行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故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江 干区,本案应由接收款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 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徐大伟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故一审法院作 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徐大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 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茹愿 审判员徐毅翀 审判员缪蕾 二0二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美凤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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