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临时工录用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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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临时工录用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中共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的意见,关于“清理各业临时人员和超编人员,压缩各类由行政收费供养的人员数量,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要求,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规范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用工范围及审批程序1年6月30日前经县委、政府批准使用的临时工限额,暂予保留,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

2、效措施逐步清退。2编制员额空缺较多的单位,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少量临时工,经费由单位自理。有省、市配套资金支持的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交警协警,仍予保留。3.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每单位允许使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临时工1名,经费自理。4.严格控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如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主管部门审查,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允许使用不超过本单位人员编制5%的临时性工人,经费自理。5.对允许使用临时工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向人事部门提出临时工使用书面申请,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计划申报表,

3、并提供一式二份用工人员名单。经人事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与所使用临时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工。所使用的临时工,原则上从人事、劳动部门主办的人才、劳务市场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不得签订超过一年使用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临时工工资待遇及劳动保障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用人单位为所使用的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临时工个人共同承担。临时工工资要按时发放,不得拖欠。三、临时工使用及管理1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制订临时工管理办法,抓好临时工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对使用半年以

4、上的临时工要制定培训计划。2. 使用临时工实行一年一清制度。需跨年度使用的,应于当年12月上旬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临时工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审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未满但临时任务已完成的,可提前中止劳动合同,对不胜任或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辞退。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延长临时工使用期限。四、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1.政府办、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2.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使用的各类临时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做好思想工作”的原则,于年12月1日前全部清退。对符合条件需继续使用的临时工,必须于年12月上旬办理使用手续。对不按规定清退临时工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使用临时工的资格。3.使用临时工必须坚持“促进工作、先批后用、严格控制”的原则。未经县政府审批,各单位擅自使用临时工或不按规定办理劳动保障手续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扣减其所支付的临时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数额等额的经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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