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食药监办〔2011〕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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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食药监办201151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潍坊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

3、大活动级别、规模等情况,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第六条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一般应当于活动举办10日前,将以下相关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重大

4、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餐饮用食品等相关情况。第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接待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供餐单位如有不可规避的食品安全风险,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接待单位。赞助商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食品。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情况,

5、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等;(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级标准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

6、门认可的具备相当食品安全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四)食品从业人员全部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保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二)食品加工场所布局设置

7、、卫生消毒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安全监测情况;(五)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近期身体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3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落实。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在重大活动开展前,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第十六条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赞助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二)选派2名或2名以上专职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动态监督,认真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三)实施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第十七条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冷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二)根据

9、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监督管理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三)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安全监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二)食品安全检测可疑阳性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安全证明的食品;(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九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配

10、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二)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供餐活动;(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留样食品及相关证据材料;(五)依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立即整改。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报告的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潍坊市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一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

11、归档保存。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监督监测结果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培训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重大活动 食品安全 办法 通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1日印发-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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