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修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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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巷修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修理、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治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需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需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修理、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打算、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依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准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依据实际状况定期组织召开

2、安全会议,准时讨论、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安规定进展考核。 第9条 参与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详细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准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巷修打算、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做好井巷修理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展安全业务学问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训练,组织好班组安全训练。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准时排查生产

3、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视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视、治理。 第17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照实、准时汇报安全事故,帮助、乐观协作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

4、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5、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展惩罚。 第25条 未准时组织进展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展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根据巷修打算、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

6、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准时组织职工进展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训练,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训练,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修理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仔细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准时发觉、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发觉或得

7、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仔细,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常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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