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第四讲讲稿5篇(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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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证法第四讲讲稿5篇 自然辩证法(讲稿) 本学期由我和大家一同来学习自然辩证法这门课程。由于时间所限(每周只有两个课时,总共不到40课时。原来一般安排每周3课时。)因而我们很难将这门课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系统的讲解,而只能以专题的形式,有选择地介绍可能对大家有帮助、有启发的部分内容(据我估计,大致能介绍全部内容的一半左右)。我们首先要讲的第一个专题是“关于自然辩证法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内容在一般的教科书中都被安排在“绪论”中,因而这个专题实际上就是绪论。 一、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知识 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知识是极为丰富的,择其要着,我们这里介绍七个方面。 1、关于概念 自然辩证法这个词,来源

2、于恩格斯的一本没有完成的著作,这本著作的名称就是自然辩证法。那么什么叫做自然辩证法。我们相信恩格斯心里一定很清楚,但他的解释却并不能使所有人都能弄清楚。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恩格斯曾说道,所谓自然辩证法就是自然界的辩证法。这似乎是同义反复,等于什么也没说。我们看到,理解这个词的要害在于理解什么是“辩证法”。关于什么是辩证法,古今中外的认识和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好在,信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们对其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即认为它“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规律的学说”,它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两方面:联系和发展变化。即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变化的。了解了什么是辩证法,再把它套用到自然辩证法这个词

3、上,就很容易理解它的含义,就是用辩证法的观点对自然界进行研究并形成认识,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变化的。 2、关于学科性质 我们认识自然辩证法,显然不能仅停留在对这个词的字面意义的理解上,而对其更深入的认识,需要我们分析它作为一门学科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问题,近些年来颇有争议。10多年以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认为“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科书、相关辞书都是这样说的。这种认识具有很充分的理由,仅从词上望文生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辩证法,既然辩证法属于马哲的组成部分,那么自然辩证法

4、当然属于马哲这是没有异议的。再从恩格斯的原著来看,其哲学色彩也是很浓郁的,马克思在1877年1月21日写给别人(威廉亚历山大弗罗恩德)的信中曾说恩格斯“正在写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都是把自然辩证法当做马哲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并展开研究和教学的。 但是,近些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有学者和研究者明确反对这样的观点。一是因为自然辩证法在发展中吸收了包括西方科学哲学在内的许多新思想、新观点,已经远远超出了马哲的范围;二是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认为说自然辩证法是马哲的组成部分不利于这门学科自身的发展,破坏了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我国现有的学科建设体制中,哲学属于一级学科,马

5、哲属于二级学科(中国哲学、外国哲学(原来叫西方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宗教学、科学技术哲学)。如果自然辩证法属于马哲,那么它就是三级学科,而这与它在我国的实际地位相差太大。自然辩证法在我国有什么样的实际地位。我国目前虽有诸如中国哲学学会、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会等全国性学会,但却没有全国性的哲学学会,而我国却有全国性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且是当年_亲自批准成立的。担任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领导的,都是部长级的人物。哲学有这样的地位吗。似乎没有。现在说哲学是一级学科而自然辩证法是三级学科,显然会有很多人不同意。于是有人(例如清华大学的曽国1屏教授)力主改为说它“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

6、新版教材就是这样说的,后来的教材竞相效仿)。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目前属于一级学科,说自然辩证法属于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至少它属于二级学科,地位当然有所提高。但这一说法还是存在不少争议。比如作为一级学科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也有属于自己的二级学科(2021年教育部决定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时明确规定其包括5个二级学科,分别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后来又增加近现代中国社会,共6个二级学科),但其中并没有自然辩证法。这让人真是感到困惑不已。 我们再看另一种情况,1987年我国教育部重新修订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正式把

7、自然辩证法改成了科学技术哲学,而我们刚才已经说过,科学技术哲学是属于哲学的一门二级学科。这显然是重新承认了自然辩证法的哲学性质。但到此事情还没有结束,还存在许多疑问,如科学技术哲学就是自然辩证法吗。或者说科学技术哲学的内容能够完全代替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吗。回答是否定的。有一部分人(主要是理论界的后起之秀)认为,有了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明确地说科学技术哲学就是当代的自然辩证法。大家注意到:在国家教育部公布的研究生招生目录中,在科学技术哲学后面有一括号,里面是“自然辩证法”,这也明确告诉人们,现在的科学技术哲学,就是以前的自然辩证法,至于为什么还要用括号的形式指出来,有人说是

8、为了照顾一部分老同志的习惯。但也有一部分人不同意这样做(主要是理论界的老先生们),他们认为自然辩证法研究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传统,出现了一个学派,有相当稳定的研究队伍,也有大体一致的研究规范。说的格调低一点,它养活着一大批人,这些人要靠它吃饭,取消它是无法让这些人所接受的。再者,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还存在着性质上的明显区别,很明显,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虽然科学技术也是其研究对象,但那是为进一步研究自然界服务的,而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显然就是科学技术。连研究对象都不一样,怎么能说两者是一回事呢。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目前所形成的格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者并存,对哲

9、学界就叫做科学技术哲学,如我本人,给哲学专业学生讲课就叫做科学技术哲学;而对其他,如对理、工、农、医及管理类的硕士研究生讲课,就叫自然辩证法。内容基本一致,形式和侧重点略有差异。 尽管存在着上面所说的这种情况,自然辩证法的哲学性质还是应当予以确认。其原因有二:(1)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属哲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哲学研究对象为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2)哲学之为哲学,研究的是最一般,不研究具体的特殊的东西,具体的东西是各门科学的对象,自然辩证法也研究最一般,因而属于哲学。 在理解了自然辩证法的哲学性质后,对于其中所存在的争议、不同意见仍不能忽视,为什么有人反对单纯从哲学的角度

10、理解它。因为它与其他的哲学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科学性质。从恩格斯在写作自然辩证法期间与马克思的通信的内容来看,他们在很多情况下都称这一著作为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爱因斯坦在看了自然辩证法的手稿后也认为这是一部关于自然科学的著作。【现在有学者(如肖显静)认为它应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论”。】 这都是有着较充分理由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的是自然界的最一般规律,但最一般规律不是自发显现出来的,而是从具体规律中概括提升上来的。那么具体规律在哪儿。只能在各门自然科学哪儿,要通过自然科学(包括技术)研究获得。因此,自然辩证法需要特别密切与自然科学的对话,要了解自然科学是如何研究自然界的。这种紧密关系使

11、得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质日渐浓郁。 综上,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和掌握自然辩证法的性质,它既有哲学的性质,又有科学的性质,是二者的中间环节和过渡桥梁。 3、关于研究对象 2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也有不少不同意见。首先,自然界是其研究对象,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因为它就是自然界的辩证法。其次,自然科学,包括技术,也是其研究对象,这一方面也可以达成共识,因为研究自然界的最一般规律,离不开对具体规律的把握,而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正是把握具体规律的学科。其他的研究对象就存在不同意见了。长期以来,不少人相信,科学方法也是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要深入认识自然科学所掌握的关于自然界的具体规律

12、,就需要搞清楚各门自然科学是怎样研究自然界并获得关于自然界的具体规律的,这就需要研究科学方法。因此,认为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中也包括科学方法在内,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我国最早的权威教科书自然辩证法讲义就把自然辩证法的对象概括为自然观、自然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三个部分。)但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科学包括着什么内容。我们说科学并不是科学知识的代名词,它还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等内容(通常说的四科)。这样,当我们说科学是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时,实际上是包括了科学方法的,那就没有必要再将科学方法单独作为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了。 还有一点内容需要引起重视。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出现了社会化的新特点,

13、人们认识到不能孤立地对科学技术进行研究,而要把科学技术放在社会这一大背景下,在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中把握其本质。这就是说,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也是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这一方面的对象现在学术界对它强调的程度略有不同,但还是能够达成共识。 概括起来,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三个方面。自然界、科学技术(及其方法)、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sts)。 4、关于内容体系 一门学科的内容体系,总是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的,我们既然认为其研究对象为三个方面,那么其内容体系也就是与之相应的三大块: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包括方法论)和科学技术与社会(即sts,有学者称其为“科学技术的社会观”)。研究自然界形成

14、对自然界的基本看法和观点,就是自然观。研究科学技术形成对科学技术的看法和观点,就是科技观(包括研究科学技术方法形成的方法论),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形成相关的理论观点,我们将其称为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5、关于它的形成和发展 上次课我们讲的是“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知识”,即绪论。我们说到,这一部分内容共有七个方面,我们已经讲完了4个方面,分别是: 1、关于“自然辩证法”这个概念; 2、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 3、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 4、自然辩证法的内容体系。下面我们接着往下讲,第五点内容,“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形成和发展”。这部分内容极为广泛,大家可以参阅相关教科书。我们这里

15、只做简要的叙述。自然辩证法形成的标志是自然辩证法一书的出现。应该注意的一点,作为一门学科,作为一个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那么这与恩格斯一人写书是否矛盾。否,因为恩格斯书中的观点是与马克思进行过沟通的,有的观点本身就来自马克思。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写于18731883年间,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73年5月1876年5月。1873年5月30日,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明确提出了研究自然辩证法的设想,这被认为是恩格斯写作此书开始的标志。此后的三年时间里,恩格斯收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写出了一些论文和札记,其中在全书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导言”一文,就写于这一时期。从1

16、876年夏天开始,恩格斯暂时放下了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写作工作,转向去写另一本重要的著作反杜林论。但他把许多为写作自然辩证法而准备的资料用于写作反杜林论一书,因而反杜林论实际上也是关于自然辩证法的重要原著,有不少人甚至认为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自然辩证法,因为它是成型的、系统化的,并且是公开出版发行的;而自然辩证法则没有完成。1878年6月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和写作自然辩证法,引人注3目的是他写出了两个计划草案,这反映出他已经在整理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开始从整体上构思理论体系。经过大约5年的研究,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框架已经形成,理论体系已初见其雏形,就差形成一本书了。但此时,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这完全打乱了恩格斯的写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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