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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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郭珊梅【论文摘要】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他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和提出在刑罚适用中的必定性、及时性和公开性的观点,还有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关键词】贝卡利亚 刑罚 原则 死刑Beccaria concept of punishmentGuo ShanmeiAbstract: Beccaria is representative of the classical school. He raised the legal principle, offen

2、ce phase equilibrium and humanitarian principles becom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in modern times, he advocated the dual purpose of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of name in the punishment of sexual, timeliness, and must be made more open views, he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3、on later gener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had significant and far-reaching consequences. Key words: Beccaria; punishment; principle; death penalty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1738年3月15日1794年11月28日),是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其所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贝卡利亚受卢梭、孟德斯鸡、伏尔泰、休谟等思想家的影响,在拳头社成员的支持、帮助下,针对当时刑事制度中

4、的种种黑暗的、残酷的和蒙昧的情况,以精湛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想象力写就了他的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此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著作,其博大的刑法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费尔巴哈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和后来的近代学派,不仅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一、贝卡利亚三大刑法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产生了依法治国的精神。这三大原则也为现代的刑法制度所确认。尽管其中的有些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是其在当今仍有

5、着深远的影响。那种认为罪刑法定等原则在当今已不适用或过时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可以说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三大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一)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给人类带来的文明成果之一。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 制定统一的和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纷杂的旧法渊源。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从多方面提出了他

6、的罪刑法定思想。首先,从公民的行为来讲,贝卡利亚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其次,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他指出“有些犯

7、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由此得到好处的人才会这样做。犯罪界限的含混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排斥的立法,大量的法律使最明智的人面临遭受最严厉的处罚的危险,恶和善变成了两个虚无飘渺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入危难的沉沉昏睡。”再次,从立法来说,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

8、拥有这一权威。”接下来从司法来说,贝卡利亚指出“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者否定。”最后,从法律的解释来讲,贝卡利亚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

9、。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自由解释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利亚认为

10、,应建立两个阶梯,即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对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对称。贝卡利亚这一阶梯对称思想后来被人们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对称”是贝卡利亚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就是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称。贝卡利亚指出“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

11、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量刑的标尺并不是罪犯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第二,特定的刑罚与特定的犯罪相对称。特定的刑罚与特定的犯罪相对称,即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如贝卡利亚认为 “叛逆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应受“最重的刑罚”,“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利的行为,不能不要据法律处以某种最引人注目的刑罚。”“对于侮辱行为,应该处以耻辱刑。”“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以财产刑,对那些大发他人之财的人应该剥夺他们的部分财产。”“对走私者极为公正的刑罚”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 。对“那些无财产可丧失的走私犯”

12、,“应处以引人注目的刑罚,直至监禁和苦役,不过,这种监禁和苦役应的性质相符合。”第三,贝卡利亚还从行刑的角度,强调罪刑相适应,指出“对那些罪行较轻的罪犯科处的刑罚通常是 或者将其关进黑暗的牢房,或者发配到遥远的地方,为一些他未曾侵害过的国家充当鉴戒,去服几乎无益的苦役。如果人们并不孤注一掷地去犯严重罪行,那么,公开惩罚重大犯罪的刑罚,将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已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发生的。相反,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 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三

13、)人道主义的原则论犯罪与刑罚以抨击中世纪时代的野蛮残酷刑罚,阐发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主张为主旨,因而可以说,通篇都洋溢着这一思想。在文章的一开始,贝卡利亚就开宗明义地写道“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入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贝卡利亚深刻揭露当时司法制度的黑暗,他指出“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休目惊心呢 目睹帮助少数

14、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悚然呢 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要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贝卡利亚较为系统地阐述了酷刑的诸多弊端他指出“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

15、也违背了公正和契约的本质。 贝卡利亚反对一切酷刑,主张刑罚应当宽和。他指出:“严刑峻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犯罪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的残酷性造成两个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贝卡利亚还猛烈抨击了刑讯,揭露了刑讯的恶果。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认为刑讯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者的犯罪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会造成无辜者

16、处于比犯罪更坏的境地。“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因此,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认罪的痛苦量。”死刑也是贝卡利亚着重论述的一个问题。他提出以终身奴役刑来代替死刑的思想,并论证了在法制国废除死刑的必要性:第一,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认为国家刑罚权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在缔约时,割舍一部分权利是为了保存生命的权利,不可能连生命权都被割舍掉。凡是人们没有割舍的权利,国家就没有刑罚权,因而死刑权是违反公共意志,违背社会契约的,属于权力滥用。第二,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认为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是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他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犯罪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犯罪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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