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43611563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社保缴费十大典型争议案解读1.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案例】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于同年12月11日裁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56

2、10元)。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11805.1元交给公司。【说法】 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

3、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 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案争

4、议焦点是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此,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大相径庭,法院判决金额竟比仲裁裁决金额高出一倍多。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争议双方证据的采信情况不同,或者说运用了不同的证据规则。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工资金额,确定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法院则考虑到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又未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因此侧重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月工资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的表述,根据魏小姐陈述的工资金额,确定其缴费基数为2005年、2006年的上海市社保费缴费上限。但不管怎么说,原则上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就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2.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

5、会保险费?【案例】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板处。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说法】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

6、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的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3.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案例】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周后,

7、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3000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了缴纳基数。同年9月,小李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向会计所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而在会计所看来,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说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8、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本案中的会计所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金至于小李社保缴费基数,小李和事务所的说法均不正确。根据沪劳保基发(2006)7号文规定:“对于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小李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2500元,小李要求事务所按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没有依据。而事务所按当年度社会保险费下限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单位应如实申报,只有当

9、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60%的,才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 【案例】 娄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中心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心支付养老保险费。中心辩称,娄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日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7848元。【说法】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0、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上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现娄女士要求某管理中心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11、。上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5.单位职工能否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案例】 本市人员季小姐于2009年底进入本市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当季小姐问及社保事宜时,单位人事略显神秘地向她“解释”说,因单位刚成立不久,且规模较小,所以没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员工可以到街道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然后凭缴费凭证到单位来报销。“明明是单位员工,却要我们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季小姐带着疑问到有关部门咨询。【说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12、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广告公司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即按自雇人员身份缴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单位当月内仍未

13、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通过与非正规劳动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非正规劳动组织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亦由其代发,因为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保费缴费基数较低(2010年为1120-10698元),比企业(2010年为2140-10698元)低出许多。但是这种所谓的派遣用工关系未必能得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因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不具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要求,其主体不合法,有关的派遣行为及协议也可能随之无效。6.追索社保缴费的时效如何把握?【案例】 刘小姐2008年5月10日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8月

14、,刘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5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刘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刘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说法】如前所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

15、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在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保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虽然刘小姐是2009年8月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刘小姐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是有时效期规定的,但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较长。另外,社保费征缴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仍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多年以前的社保费。总而言之,劳动者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7.“综保”如何转“城保”?; 【案例】小张和小周是武汉市城镇户籍人员,2009年6月大学毕业后到上海某公司工作,小张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周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二人至今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目前小张和小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 高中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