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小刀点评:脑洞大开-国税局以债权人名义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法院立案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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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无极小刀点评:脑洞大开,国税局以债权人名义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法院立案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6年8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02版要闻栏目刊登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温州国税主动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的文章,令人脑洞大开。国税局创新大胆,法院跟风冒进,纳税人还有什么活路?一、国税局能否以债权人名义,主动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1、从行政法本质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法是授权法,也是控权法。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则推定为行政机关无权,而不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则推定为行政机关有权。反之,则会得出荒谬的结论。难道仅仅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侦查权、搜查权,就可以推定出税务机

2、关就自然享有了侦查权、搜查权吗?2、从行政法比例原则来看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有适当的比例。法律已经赋予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权,纳税人被强制执行,只可能留下皮外伤,尚有翻身之日;税务机关越过强制执行,直接起动破产程序,将纳税人杀死,则纳税人永无翻身之日。纳税人活着,欠缴的税款尚有清缴的可能;纳税人死了(破产),则欠缴的税款永无缴清的可能。况且,强制执行欠缴税款只会造成纳税人自身的局部伤痛;启动纳税人破产程序,

3、则由可能会造成一连串的(社会)反应强制执行和启动破产程序这两项行为,谁重谁轻,如何选择更符合比例原则,应该不难判断。温州市国税局的领导及公职律师们,又是沟通协调,又是深入商讨论证,终于得以法院立案。其实,你们不必费心费力地沟通协调,也不必经过深入商讨论证,你们就查法律有没有授权即可。法律有授权的,无须沟通协调;法律没有授权的,仅靠沟通协调也不应该能得到二、法院该不该受理1、破产法属于民商法部门法,破产法上所说的债务人、债权人应理解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之间因生产经营或劳动劳务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本文所说的一般债权债务人)。而税款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一般债权,代

4、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也就不是一般的债权人。它是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而在法律上拟制的债权人。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税务机关只能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被动的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它不能自然享有破产法上所说的一般债权人的权利,也就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它也没有这项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债权人不应包括税务机关。如果包括,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或司法解释。而各级地方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司法解释的。比如征管法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授权。征管法第五十条,

5、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税务机关启动破产程序身份尴尬以民商主体的身份启动,但其代表的却是国家,国家因收缴欠税而让纳税人破产,(此处因没有找到合适的词表达而省略若干字);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启动,但破产程序是平等主体参与的程序,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只有平等主体才能启动的破产程序,还有何平等可言?大道至简,有权

6、不可任性!大道至简,无权就该消停!相关话题莫拿感情绑架权利:侃侃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这事 <邹胜> 为什么税务局不能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郑大世>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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